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 >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規定,在中國境內兩個以上地點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自然人,應當選擇向其中壹個用人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有稅法第二條所列兩項以上所得的,應當按照項目分別計算納稅。稅法第二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得在中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方取得的,應當就同壹項目的所得合並計算納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所得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飾、安裝、繪圖、化驗、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等。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以圖書、報紙、期刊形式發表其作品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以及其他特許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5)營業收入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從事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2、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3、個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和轉包、轉租收入;
4、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擁有債權、股權的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所得難以界定應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連雲港市人民政府-兩個工薪個人如何申報個人所得稅?
江西省稅務局-關於發工資薪金兩項或兩項以上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