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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條黃芙蓉王煙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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裏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學合理制定客運車輛維護計劃,保證客運車輛按照有關規定、技術規範以及企業的相關規定進行維護。

客運車輛日常維護由客運駕駛員實施,壹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客運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並做好記錄。

第三十二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技術狀況檢查制度。

客運企業應當配合客運站做好車輛安全例檢,對未按規定進行安全例檢或安全例檢不合格的車輛不得安排運輸任務。

對於不在客運站進行安全例檢的客運車輛,客運企業應當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在每日出車前或收車後按照相關規定對客運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對於壹個趟次超過1日的運輸任務,途中的車輛技術狀況檢查由客運駕駛員具體實施。

客運企業應主動排查並及時消除車輛安全隱患,每月檢查車內安全帶、應急錘、滅火器、三角警告牌以及應急門、應急窗、安全頂窗的開啟裝置等是否齊全、有效,安全出口通道是否暢通,確保客運車輛應急裝置和安全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

客運企業配備新能源車輛的,應該根據新能源車輛種類、特點等,建立專門的檢查制度,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客運企業不得要求客運駕駛員駕駛技術狀況不良的客運車輛從事運輸作業。發現客運駕駛員駕駛技術狀況不良的客運車輛時,應及時采取措施糾正。

第三十三條 客運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測和年度審驗、檢驗制度。嚴格執行道路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驗、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制度,確保車輛符合安全技術條件。逾期未年審、年檢或年審、年檢不合格的車輛禁止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

第三十四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改型和報廢管理制度。

客運車輛改型與報廢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要求的客運車輛,不得繼續從事客運經營。客運企業應當按規定將報廢車輛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並及時辦理車輛註銷登記。車輛報廢相關材料應至少保存24個月。

第三十五條 客運企業應當加強對停放客運車輛的安全管理,明確停放客運車輛的安全管理責任人。客運企業原則上應自備或租用停車場所,對停放客運車輛進行統壹管理。

第三節 運輸組織

第三十六條 客運企業在申請線路經營時應當進行實際線路考察,按照許可的要求投放客運車輛。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每壹條客運線路的交通狀況、限速情況、氣候條件、沿線安全隱患路段情況等信息臺賬,對信息臺賬進行定期更新,並提供給客運駕駛員。

第三十七條 客運企業在制定運輸計劃時應當嚴格遵守通行道路的限速要求,以及客運車輛(9座以上)夜間(22時至次日6時,下同)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80%的要求,不得制定導致客運駕駛員按計劃完成運輸任務將違反通行道路限速要求的運輸計劃。

客運企業不得要求客運駕駛員超速駕駛客運車輛。企業應主動查處客運駕駛員超速駕駛客運車輛的行為,發現客運駕駛員超速駕駛客運車輛時,企業應及時采取措施糾正。

第三十八條 客運企業在制定運輸計劃時應當嚴格遵守客運駕駛員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

(壹)日間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應不少於20分鐘;

(二)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三)任意連續7日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期間有效落地休息;

(四)禁止在夜間駕駛客運車輛通行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及以下山區公路;

(五)長途客運車輛淩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從事線路固定的機場、高鐵快線以及短途駁載且單程運營裏程在100公裏以內的客運車輛,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淩晨2時至5時通行限制。

客運企業不得要求客運駕駛員違反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駕駛客運車輛。企業應主動查處客運駕駛員違反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的行為,發現客運駕駛員違反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駕駛客運車輛時,應及時采取措施糾正。

(壹)技術出口、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等活動中涉及本辦法規定的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需要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所述知識產權包括其申請權。

(二)本辦法所述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是指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境內知識產權轉讓給外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權利人的變更、知識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知識產權的獨占實施許可。

二、審查內容

(壹)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影響。

(二)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三、審查機制

(壹)技術出口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

1.在技術出口活動中,出口技術為我國政府明確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的技術時,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應當進行審查。

2.地方貿易主管部門收到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後,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應將相關材料轉至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收到相關材料後,應對擬轉讓的知識產權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書,反饋至地方貿易主管部門,同時報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

3.地方貿易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書,並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審查決定。

4.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外轉讓的,由地方貿易主管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外轉讓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已經在計算機軟件登記機構登記的,地方貿易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結果及時通知計算機軟件登記機構。經審查不得轉讓的,計算機軟件登記機構在接到通知後,不得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5.涉及植物新品種權對外轉讓的,由農業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職責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內容為擬轉讓的植物新品種權對我國農業安全特別是糧食安全和種業安全的影響。

(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

1.外國投資安全審查機構在對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進行安全審查時,對屬於並購安全審查範圍並且涉及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應當根據擬轉讓知識產權的類別,將有關材料轉至相關主管部門征求意見。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由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由國家版權主管部門負責;涉及植物新品種權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2.相關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書,反饋至外國投資安全審查機構。外國投資安全審查機構應當參考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書,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審查決定。

四、其他事項

(壹)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審查細則,明確審查材料、審查流程、審查時限、工作責任等。

(二)在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最終決定作出後,涉及知識產權權屬變更的,轉讓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變更手續。

(三)相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保守知識產權對外轉讓雙方的商業秘密。

(四)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涉及國防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壹、“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

二、判定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締約對方居民(以下簡稱“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時,應根據本條所列因素,結合具體案例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壹般來說,下列因素不利於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壹)申請人有義務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地區)居民,“有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雖未約定義務但已形成支付事實的情形。

(二)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實質性經營活動包括具有實質性的制造、經銷、管理等活動。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否具有實質性,應根據其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進行判定。

申請人從事的具有實質性的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可以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申請人從事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同時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如果其他經營活動不夠顯著,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

(三)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四)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五)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三、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申請人雖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但直接或間接持有申請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並且屬於以下兩種情形之壹的,應認為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壹)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人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居民;

(二)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人雖不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居民,但該人和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均為符合條件的人。

“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是指根據本公告第二條的規定,綜合分析後可以判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符合條件的人”是指該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根據中國與其所屬居民國(地區)簽署的稅收協定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和申請人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相同或更為優惠。

四、下列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可不根據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壹)締約對方政府;

(二)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

(三)締約對方居民個人;

(四)申請人被第(壹)至(三)項中的壹人或多人直接或間接持有100%股份,且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為中國居民或締約對方居民。

五、本公告第三條、第四條要求的持股比例應當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達到規定比例。

六、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以下統稱“代理人”)不屬於“受益所有人”。申請人通過代理人代為收取所得的,無論代理人是否屬於締約對方居民,都不應據此影響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股東基於持有股份取得股息,債權人基於持有債權取得利息,特許權授予人基於授予特許權取得特許權使用費,不屬於本條所稱的“代為收取所得”。

七、根據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各項因素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時,可區分不同所得類型通過公司章程、公司財務報表、資金流向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人力和物力配備情況、相關費用支出、職能和風險承擔情況、貸款合同、特許權使用合同或轉讓合同、專利註冊證書、版權所屬證明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是否為本公告第六條規定的“代理人代為收取所得”情形時,應根據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資料進行分析。

八、申請人需要證明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應將相關證明資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第七條的規定報送。其中,申請人根據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外,還應提供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人和符合條件的人所屬居民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為該人開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人根據本公告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外,還應提供直接或間接持有申請人100%股份的人和中間層所屬居民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為該人和中間層開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均應證明取得所得的當年度或上壹年度的稅收居

第壹百九十六條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壹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壹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壹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壹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壹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六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壹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壹十條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百壹十壹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交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壹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第二百壹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壹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二百壹十五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壹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壹十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壹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壹十八條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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