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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掛賬壞賬損失的應收賬款已確認無法收回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滿足哪些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1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從實際發生並已進行會計處理的年度報告中扣除;合法資產損失應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該資產已滿足確認合法資產損失的條件並已進行會計處理的年度申報中予以扣除(根據《公告》第10號中上述條款提交的相關資料內容2018 15予以廢止)。

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根據下列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壹)有關事項的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有人民法院破產清算公告;

(三)訴訟案件,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法院最終(中)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債務人停業的,應當有工商部門出具的註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

(五)債務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債務人的人身死亡或者失蹤證明;

(6)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債務重組協議和債務人重組收入納稅情況說明;

(七)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收回的,應當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和放棄債權聲明。

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在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當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題報告。

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逾期壹年以上,單筆金額不超過五萬元或者企業年收入總額十分之壹,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應收賬款,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當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信息留存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8號):“1。企業只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和納稅調整清單,不再提交更多的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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