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3%減按2%征收):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繳納增值稅金額是按7萬元來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壹)〉的通知》 (國稅函〔1995〕288號)規定:企業出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同時具備如下三個條件的免征增值稅: 壹是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二是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 三是售價不超過原值。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壹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擴展資料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壹條第(八)項規定,其繳納的增值稅應區分以下情況繳納:
1、壹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壹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壹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壹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壹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壹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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