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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贈資產的《企業會計制度》中接受捐贈資產的規定

為了便於比較新會計準則與原會計制度及舊會計準則在上述問題上的差異,筆者先簡單介紹會計制度對該問題的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帳價值,應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企業應在待轉資產價值科目下設置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兩個明細科目。

具體分兩種情形處理:企業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計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 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確定入帳價值,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壹般納稅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接受捐贈資產根據稅法規定確定的入帳價值,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企業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應在當期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因接受捐贈資產產生的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帳價值或是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期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部分,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應按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轉資產價值 科目,按應交的所得稅(或彌補虧損後的差額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彌補虧損後的數額較大,經批準可在不超過5年內的期限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交所得稅的,企業應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價值部分,借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按當期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價值部分(或抵減虧損後的余額)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期末應為貸方余額,表示企業尚未結轉的待轉資產的價值。

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會計制度及舊會計準則規定對企業接受捐贈資產價值的處理方法是,先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在計算繳納所得稅後最終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另外,盡管會計處理規定要求企業接受資產捐贈的價值計入資本公積不體現利潤的方法與稅法對該問題的規定存在差異,但從上述具體會計處理可以看出,會計制度和舊會計準則已經充分考慮了與稅法協調的問題,對需進行納稅調整的情形明確規定了計交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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