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壹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基金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參保人發生醫療費用後,醫療保險機構會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聚集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在政府的資助下,患病的社會成員可以從社會上得到必要的物質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的社會成員“因病致貧”。傳統意義上的醫療保險,是指通過具有強制性的政策法規或由特定組織或機構經辦的自願合同,在壹定區域內的壹定參保人群中籌集醫療保險資金。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助;
3.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壹次性傷殘津貼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享受壹次性醫療補助;
8、因工死亡,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