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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的收費票據是不是就是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收取費用所使用的各種收費憑證屬於發票範疇,其具體管理方式和管理辦法,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壹條 為了適應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需要,加強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強化醫療收入監督檢查,有效防治虛假醫療票據,規範醫療收費行為,根據《中***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以及國家有關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會計和財政票據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收費票據的印制、領購、核發、使用、保管、核銷、銷毀、稽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為門診、急診、急救、住院、體檢等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包括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是指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院和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中,公立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以及具有醫療救治資質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婦幼保健院(所、站)等公***衛生機構;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政府舉辦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等。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實行鄉村衛生服務壹體化管理的村級衛生室。

第四條 醫療收費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衛生、社保、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醫療收費票據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醫療費用報銷的有效憑證。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是醫療收費票據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醫療收費票據的印制、核發、保管、核銷、稽查等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以下簡稱衛生部門)是醫療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規範使用醫療收費票據。

各醫療機構的財務部門是單位內部醫療收費票據管理的職能部門,統壹負責本單位醫療收費票據的申領、保管、使用與繳銷等工作,加強醫療機構內部票據管理。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收費票據的印制、核發(領購)、保管、使用、核銷、銷毀、稽查及收費信息等納入財政票據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全程跟蹤監管,全面提高票據信息電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醫療收費票據的種類、內容和適用範圍

第七條 醫療收費票據包括門診收費票據和住院收費票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增加醫療收費票據種類,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醫療收費票據壹般應設置為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和記賬聯,各聯次以不同顏色加以區分。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管理需要,確定具體聯次。

醫療收費票據的規格、式樣等由財政部商衛生部統壹制定。

參考資料:

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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