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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遺產稅作用看遺產稅開征】什麽時候開征遺產稅

廣西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JOURNALOFGUANGXI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Edition)

2006年6月

人文社會科學專輯

經濟學管理學

從遺產稅作用看遺產稅開征

鴿,王

[摘

要]

遺產稅是否應該開征以及在什麽時候開征,壹直是我國稅收制度改革中的熱點問題。對

遺產稅可能存在的調節社會財富分配、增加財政收入、反腐作用等方面進行分析,可以得出現階段中國還不適宜開征遺產稅的結論。

[關鍵詞]

遺產稅;貧富差距;反腐敗

[中圖分類號]

D92222

[文獻標識碼]

A

征遺產稅傳言壹直不曾間斷過,富人們紛紛把資產開

轉移到下壹代名下,幾歲小孩成為豪宅業主的事情屢見不鮮,不斷尋求將財產盡早轉移的途徑層出不

窮。各屆人士爭論不休,政府官員表態,專家學者辯論,民間百姓也以極大的熱情投入到這壹場遺產稅的開征與否的大討論之中。遺產稅開征的初衷是為了調解社會財富分配,緩解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增加財政收入,完善稅制體制,凈化社會風氣等。但遺產稅若真開征,這些作用和影響真能如人所願嗎?我們可以從假定的遺產稅的作用和影響力,回頭探討遺產稅是否有開征的必要性。

壹、從縮小貧富差距的角度看

近些年來,我國居民收入總體趨勢是差距在逐漸拉大。1999年,我國基尼系數進入收入差距較大的劃分區間,達到0.40,2003年已達0.46,超過了國際上公認的警戒線。章對遺產稅的積極主張也是源於這壹貧富日益懸殊的現實,以發揮稅收的社會分配調節功能。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已鴿經到了部分經濟學家所言的危及社會安定、危及經濟發展、王危及改革深入的嚴重時刻,啟用稅收機制調節貧富收入已經刻不容緩。通過開征遺產稅,可以避免財產向少數人積欣聚的現象,避免貧富兩極分化。遺產稅的積極主張者紛紛從

表示征收遺產稅,本質上是對壹部分財富的社會轉移,也就遺是對高收入者、高收入階層在壹個時期聚集的財富的調節,產轉移和調節出來的財富用於社會再分配。遺產稅用於扶持稅低收入者的生活以及社會福利事業的,比如社會教育、衛生作用等,從而形成社會分配的再次優化。這樣做,有利於社會公看正,同時可以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遺當然,遺產稅能夠發揮調節社會分配的功能並無異議,產但是,遺產稅的實行只是給調節貧富差距問題提供了壹條稅可能的解決途徑,而並非絕對可行的方法。

開首先,在中國,根深蒂固的家族觀念,子承父業、繼征

承家產被認為是壹件天經地義的事情。人們早已習慣了138

自己含辛茹苦壹輩子而為子女留下豐厚的家產,情願自己吃苦奮鬥讓子女過上優越的生活。中國的富人們面對遺產

GXMYXB

[文章編號]

1002-3887(2006)ZJ01-0138-02

稅這個新詞除了感到驚愕之外更多的則是千方百計地尋求避稅途徑。娃娃業主,買保險避稅,向海外轉移財產等都成為熱極壹時的應對手段。而富人自然有著相對豐富可供選擇的避稅方式和對避於納稅的更為熱衷的想法。所以,即使貼著調節貧富差距標簽的遺產稅的開征,是否真能讓稅款從富人的腰包中掏出還是個未知數。壹味地誇大或者宣揚遺產稅作為壹種稅種所肩負的社會職責,只會給家族觀念深厚的中國富人敲了壹次警鐘,而遺產稅的優化財富分配的初衷則會被蒙上壹層不確定的陰影。

其次,貧富分化的緩和本就不應全權寄托於壹種稅種的調節作用。正如中央財經大學馬海濤教授所言開征遺產稅還達不到良藥的效果,但可以填補整體個人收入調節稅制的空白。縮小兩極分化,需要整體稅收制度的配合,而不可能單靠壹個遺產稅種。收入差距的調節需要整體的協調,遺產稅甚至於稅收的作用都是有限的。貧富懸殊的根本解決之道是如何讓窮人致富,而並非剝奪富人財產回到全民相對貧困的同壹起點。如果要糾正由於制度缺陷造成的某些富人利用權力的便利發財致富,那麽我們只有通過公平的法律秩序來懲治這壹幫致富者。但是,他們的不法收入帶有更大的隱蔽性,更不是僅靠稅收調節就能規正的。更何況現在的富人階層中畢竟存在著大量的通過誠實勞動合法經營先富起來的奮鬥者,倘若因為在他們的富人階層中存在著這麽壹批可謂之為害群之馬的人物而***同承擔起滿足窮人對於公平的訴求責任,那本身對於兢兢業業的勞動者就是有失公平的。政府應該不偏向於任何人,平等地對待所有人,平等保護所有人的自由、政治權利和合法的財產權。毋庸置疑的是,不單單是富人,社會成員中的每壹分子都盡有回報社會的職責,創辦企業,慈善活動等應該是富人更好的且更為和諧的回饋途徑,富人發財的速度沒有被抑制,窮人致富的速度通過平等的權利得到保護提高,貧富差距問題自然而解。

貧富分化的形勢嚴重已是事實,縮小差距,緩解矛盾亦是當務之急,遺產稅的開征成為解決方式也是壹種可能途徑,但是遺產稅卻很難真正起到公平社會財富分配的作用。

我們需要突破的不僅僅是隨之而來的壹系列程序制度的不完善,更是傳統觀念的束縛,需要應對許多人對於遺產稅早有防備的避稅手段,最最需要的應是如何讓貧困者加入致富的隊伍,這並不是壹種稅收所力所能及的,遺產稅自然在此重大的職責面前相形見拙了,縮小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遺產稅的作用是有限的。

二、從增加財政收入看

瞭望東方周刊曾報道,據有關統計數據,中國有相當壹批人已進入了高收入階層,壹旦開征遺產稅,數額也將在百億元之多。遺產是壹項新的稅源,參照國際上的情況推測,如果此稅每年的收入能夠達到中國稅收總額的0.3%到0.5%,就可以達到60億到100億元以上。如果此稅以中國人口中最富有的1%的富人的遺產為征稅對象,按照中國近年來65

的人口死亡率計算,每年將有8萬多位富人繳

納遺產稅,如果這些富人平均每人的遺產納稅10萬元,其總額就可以超過目前中國許多小稅種的收入。這些可觀的數據確實為遺產稅增加財政收入提供了說辭,也為遺產稅的樂觀者所津津樂道。但是,從遺產稅的本身性質和稅源特點及征收條件來看,這些理論上的樂觀數字很難變成現實的稅款而為中國的財政收入添加可觀的壹筆。

首先,遺產稅的性質決定了目前開征此稅只具有某種象征性意義。遺產稅是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後,對其遺留的財產即遺產征收的壹種稅。被繼承人死亡是征收遺產稅的前提條件,如無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財產繼承,也就不會發生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來自美國福布斯公司公布的2003年中國大陸富豪排行榜,其中上榜的富豪絕大多數是民營企業家,丁磊、陳天橋等民營企業家都榜上有名。再看這些企業家的年齡,大多屬於年輕壯年時期,與遺產壹詞想去甚遠。從相對年輕化年齡結構上來看,遺產稅即使開征也不會對目前的大多數富人們產生較大的影響,反而使他們有足夠的時間轉移財產,逃避稅收。能夠留下遺產的還未到留遺產的時候,這個稅就成了象征意義。

其次,從遺產稅的稅源特點來看,開征此稅很難起到增加財政收入的功效。不健全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財產評估制度、財產轉移制度等與征收遺產稅密切相關的制度和個人收入、財產監控體系,使得對於遺產稅稅源的控制力是十分有限的。被繼承人的去世及其財產的轉移信息難以被稅務機關及時準確獲悉,大量不動產的稅前轉移將侵蝕遺產稅的稅基,許多財產沒有產權登記,難以確定遺贈行為的發生,許多財產沒有如實登記,難以確定遺產的歸屬和真實價值,沒有完善的個人財產評估制度,難以確定遺產的準確價值等等。這些尚已存在的困難,都難以使遺產稅在增加財政收入上有很大的作為。加上征收管理的技術手段相對薄弱,從財政收入方面考慮遺產稅的操作還有待商榷。

中國雖然已經湧現了壹批擁有大量財產的人,但是他們的年齡結構及現行的稅制漏洞很難讓這些潛在的財政收入轉化為真實的數據。中國雖在蓬勃發展,但尚屬經濟不

發達的發展中國家,人們的收入和擁有的個人財產不是普遍的多,可以征稅的財產和納稅人是十分有限的。增加財經

政,遺產稅只能是為此提供了壹個美好的未來藍圖。

濟三、從反腐作用看

學遺產稅主張者樂觀地表示,征收遺產稅可以淡化腐敗動機。壹是遺產稅直接增加了貪汙受賄者的經濟成本,管這些人冒著巨大風險所得到的收入,最終有相當壹部分以理稅收形式上繳財政。二是遺產稅大大增加了腐敗行為暴露學

的可能性。可是部分的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通過遺產稅的形式上繳國家財政,那另壹部分滯留於腐敗者囊中的錢財便是合法了嗎?這種死後才能起作用的稅能對金錢的貪婪起威懾作用嗎?貪汙受賄者會因為壹種對自己死後要交出部分財產的稅收而收斂權錢交易?答案不容樂觀。遺產稅的作用不壹定會迫使他出於自身利益、社會影響和前途考慮,理智地選擇遵守制度規範。換言之,開征遺產稅在壹定層面上難以保證政府官員對社會規範的遵循,無論這種遵循是出於道德性自覺,還是出於現實功利的考慮。要使遺產稅增加腐敗行為暴露的可能性,也需要制定和健全更多法律、法規來保障。反腐敗靠的是對權力者的嚴格監督,需要不斷加大查處和懲辦的力度。反腐敗的制度建設也應該是在監督、查處、懲辦的範圍裏不斷完善健全。

通過上述分析,遺產稅雖是調整社會財富占有、分配不均,進壹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合理地調整稅收制度的稅種,有效地保護和利用稅收資源的措施之壹,但目前的現實狀況及存在的困難,遺產稅倘若開征,其作用發揮未必能如人所願。如果壹種稅種的開設未能實現原本的初衷,就有必要對開征與否持嚴謹態度了,也更有必要考慮實行遺產稅所要付出的成本及所承擔的風險。遺產稅,現階段開征困難重重,即使開征了,也未必能達到人們原先的期待。所章以目前,不宜開征。

鴿

[參

考文獻]

王[1]賀巖,代小琳.遺產稅到底何時開征

當務之急還是操之過急?

[N]

北京晨報.2005-04-30.

[2]劉佐,石堅.遺產稅制度研究[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3]李成.從我國民營企業現狀看遺產稅開征的可行性[J].中國人民

大學期刊復印資料.

遺產[4]巫繼學.遺產稅[OL]-02-15.

稅[5]中國私營企業研究課題組.2002年中國私營企業 調查報告 [R]

作中華工商時報,2002-02-26.

用看收稿日期2006-05-25

遺[責任編輯蒙本曼]產稅[責任校對韋光傾]

開[作者簡介]

章鴿(1983~),王欣(1983~),均為中央財

經大學2005級財政專業碩士研究生。北京,郵編:100081。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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