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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給政府部門,如何進行保障房辦稅?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主要包括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免征契稅;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綜合地價的4%繳納契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房進行銷售,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房的規定各省不壹樣。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邢弢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政策性住房。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穩定房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在65438+同級別土地上房屋平均成交價格的0.2倍以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住房租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壹條規定,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項目中建設廉租住房,能夠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住房租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壹條規定,開發商能夠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的,按照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印花稅。

《房地產開發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八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應稅毛利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屬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危房的,不得低於3%。

納稅人需要註意的是,為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房地產開發商要按規定向稅務局報送保障房信息。雖然各地實際情況可能有所不同,但主要包括項目計劃批準證書、項目報告、保障性住房批準文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延伸閱讀:

1.免費交給政府的經濟適用房能算銷售嗎?

根據滬府辦61 [2012]第三條第(八)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建設項目商品房預售或者銷售前,按照建設項目的約定,將分配的住房移交給區(縣)住房保障機構。配建住房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在區(縣)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機構或者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機構名下。

無論是視為銷售還是實際銷售,前提都是銷售者對所售商品擁有所有權。但文件中明確,初始產權直接登記在區(縣)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機構或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機構名下,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售開發產品的初始產權登記明顯不同。因此,這種交接行為不能視為銷售處理。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和收入的轉讓,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不包括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不動產的行為。

滬府辦[2012]第61號第三條(八)劃撥住房和商品房應當壹並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範圍應當在同壹宗地內,不得分割。應當按照商品房開發項目的總宗地面積進行記錄,並註明經濟適用住房的比例和建築面積。

在房屋無償轉讓過程中,“建設用地使用權範圍應為同壹宗地,不得分割”,不存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收入,不應屬於土地增值稅範圍;

2.無償劃撥給政府的保障房費用可以抵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住宅、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供熱站、水廠、文化體育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居委會、派出所。2 .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事業的,其成本和費用可以扣除;3 .有償轉讓完成後,應計算收入,並允許扣除成本和費用。

住房分配成本與第二條基本相同:符合無償交給政府,用於社會公共事業(促進住有所居的社會目標)的原則。

如前所述,如果以房屋劃撥成本作為取得土地開發經營權的對價,也應作為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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