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直接稅為主,間接稅為輔
英國稅制由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石油稅、資本轉移稅、印花稅、土地開發稅,以及增值稅、關稅、消費稅等組成。所得稅在其中占據了主導地位,占全部稅收收入的60%以上。1991年包括所得稅在內的直接稅收入占全部稅收總額的67.3%。
間接稅在英國稅制中處於輔助地位,其在全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較低。1991年,英國間接稅收入占當年全部稅收總額的32.7%,低於直接稅所占的比重。
(二)稅收收入和權限高度集中
英國是實行中央集權制的國家,稅收收入和權限高度集中於中央。英國稅收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國稅由中央政府掌握,占全國稅收收入的90%左右,是中央財政最主要的來源。地方稅由地方政府負責,占全國稅收收入的10%左右,是地方財政的重要來源,但不是主要來源。構成地方財政主要財源的是中央對地方的財政補助。
與稅收收入劃分相適應,英國的稅收權限也高度集中於中央。全國的稅收立法權由中央掌握,地方只對屬於本級政府的地方稅才享有征收權及適當的稅率調整權和減免權等。但這些權限也受到中央的限制,如80年代英國頒布的地方稅收額封頂法就是顯著壹例。
二、英國稅制結構
英國的稅制由直接稅和間接稅構成。
1.直接稅。主要有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及公司稅。個人、合夥企業及信托要繳納所得稅,並就其資產處置所獲資本利得繳納資本利得稅。公司就其利潤及資本利得繳納公司稅。此外,英國還開征遺產稅及贈與稅。
2.間接稅。主要包括增值稅、關稅、消費稅、印花稅。
三、英國稅法的表現形式
英國並無獨立的稅收法典。當涉及某壹領域的法規數量太多時,都會匯編統壹的法案。另外,還有如下主要的稅收法律:
1891年的印花稅法
1970年的稅收管理法
1975年的石油稅法
1983年的增值稅法
1984年的遺產稅法
1988年的公司所得稅法
1990年的資本折扣法
除上述法律外,法庭判決(即案例法)也起著補充性作用,不過,它只是解釋性而不是立法性的,而且法庭判決是以更高級法庭以往的判例作為依據。
對那些稅法不夠清楚或存在疑問的地方,在實踐中形成的特別解釋或說明可用來提供指導,雖然它沒有法律效力,但壹般都能得到采用,除非立法機關的判決導致權力的濫用。
四、英國稅務管理
負責稅務管理的是國內收入局和關稅與消費稅署。後者主要負責增值稅、關稅與消費稅的征管,其余稅種則由前者負責。1.納稅申報。公司稅按每個財政年度(由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規定的稅率申報納稅。對個人而言,其所得稅及資本利得稅則按納稅年度(4月6日至次年4月5日)申報。
稅款的征收壹般以納稅人填寫的納稅申報表為依據。公司應在申報表之外附加其年度會計報表,如果公司在正常的稅款支付期之前未能及時提供足夠的信息以便稅務官員估定稅款(財務結算期結束的9個月之內),那麽稅務當局可對其處以罰息。
個人應在其納稅申報表中詳細填報其所得、利得及其申請的費用、津貼、折扣等。獨立個人勞務者也必須在申報其應稅的經營或職業所得時附送經營報表。雇員如元別的投資收入,可由其雇主代扣稅款(對於此類納稅人,稅務機關壹般隔幾年才會要求其填報納稅申報表)。納稅人壹般須在收到報表30日之內填報。
2.征收方式。英國對公司及個人分別規定不同的規則,適用直接征收制或預扣制。
3.支付方式。公司壹般在會計年度結束後9個月內支付其稅款。
對個人,如果稅款的預扣制不能實施,稅務機關則會采取直接征收制-雇員分季按估計收入預繳,待實際數字計算出來後再進行調整。
個人應就其經營所得、職業收入等在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分兩次繳付稅款。非職業性所得則以當年收入為基礎在1月1日支付。資本利得及其他適用較高稅率的所得(如利息)則在下壹年度的12月1日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