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人才開發、人事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制定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三)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全市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博士後、來意專家和留學人員的綜合管理;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合理配置。[1] (4)負責促進創業和就業。制定城鄉創業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創業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創業扶持和就業援助體系;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就業失業預測、預警、監測和分析體系,保持就業形勢穩定。(五)負責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分析,制定應對措施;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審核和備案。(六)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宏觀管理全市企業職工的工資收入,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的工資總額管理。[2] (7)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和政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綜合管理事業單位聘用、考核、培訓、獎懲、公開招聘和崗位設置管理等工作。(八)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審和資格審查;歸口管理博士後工作和留學人員在義工作;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九)負責引進市(境)外人才的智力工作,制定全市引進國外人才的智力政策;負責本市外國專家和港、澳、臺專家的管理;負責促進與國(境)外人才的智力交流與合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營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十壹)負責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制定人員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制定本市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政府公務員績效考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