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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獨立核算異地分支機構的稅務處理和銀行開戶

分公司與總公司在同壹行政區域(不超過壹個縣、區)的,分公司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超過限額的,必須辦理稅務登記。有的地方稅務機關會要求分支機構等非獨立核算單位辦理稅務登記,有的地方可能不會。

提交信息

1.稅務登記表(適用於企業納稅人)(壹式三份);

2.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壹式兩份);

3.分支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4.分支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5.分支機構註冊地址和生產經營地址的證明原件(產權證、租賃協議)及其復印件壹式兩份;如果是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壹式兩份,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壹式兩份;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6.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壹式三份;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

7、納稅人跨縣(市)設立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的,還需提供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壹式兩份;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兩份,總公司X委員會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復印件兩份。

8.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必須提供總機構所屬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證明總機構有統壹核算和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核算方法。

9、重組改制企業還需提供相關重組改制批文原件及復印件壹式兩份;

10.與房產、土地、車船相關的證件,包括: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船舶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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