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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連鎖經營的流通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

問:我公司是壹個商品流通企業,在異地開了幾家連鎖店,成立了配送中心,統壹采購,統壹配貨。對異地連鎖店配送的商品均按采購價格配送,我公司按銷售收入做帳務處理並給其開具增值稅發票。在當地稅務局對我公司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認為我公司對異地連鎖店的配送是關聯交易,按進價配送的商品明顯低於零售價格,是在轉移利潤,應補繳所得稅。異地連鎖店和我公司的所得稅率都為33%。請問稅務局的認定是否正確?答: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3]38號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視同銷售貨物。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壹)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號第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內資連鎖企業省內跨區域設立的直營門店,凡在總部領導下統壹經營、與總部微機聯網、並由總部實行統壹采購配送、統壹核算、統壹規範化管理,並且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的,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壹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的做法是有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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