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應當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時間和方式,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並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築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的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為2065438+2006年4月30日之前。
第四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預繳稅款:
1.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對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扣繳率計算預繳稅金。
2.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扣除分包款後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余額為基數,按照3%的稅率計算預繳稅金。
3.對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已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預繳稅金。
第五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應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預繳稅金:
1.采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的稅款=(總價及價外費用-已付分包款)÷(1+11%)×2%。
2.如果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則預繳稅金=(總價及價外費用-分包款)÷(1+3%)×3%。
納稅人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以結轉下期納稅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項目計算應納稅額,分別預繳。
擴展數據
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納稅人,在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增值稅預繳稅金表;
(二)與發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商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商處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按照其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第十壹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預繳稅款的時間,按照財稅[2065 438+0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自應當預繳月份起超過6個月未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未按本辦法納稅的,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