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7月14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獲悉,在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規定辦理延期申報。 通過哪些渠道可以辦理延期申報呢?珠海市稅務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可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兩個渠道辦理。疫情防控期間,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請盡量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辦理。 如果通過電子稅務局渠道辦理,需要填寫並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通過電子稅務局填報的免於報送紙質資料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留存備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於電子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與留存備查紙質資料的壹致性負責。 如果通過辦稅服務廳渠道辦理,同樣需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提供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原件查驗後退回)、代理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時提供)。以上資料均需提供紙質資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記者了解到,延期申報的期限壹般為壹個申報納稅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經稅務機關核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要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時如有補繳稅款,補繳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納稅人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其財務會計報表可以同時延期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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