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產疫情防控關鍵物資的企業,可按月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
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疫情防控關鍵物資生產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抵扣。
生產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企業,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稅額。
3 .運輸防疫控制重點保障物資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及附加。
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公共交通服務、生活服務、快遞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及附加。
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務和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物資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無償捐贈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
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其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