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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該對納稅人加收滯納金

法律主觀:

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根據規定應該及時、足額地征繳入庫。依法納稅是壹項法定義務。不過也有壹些特別的情況發生。壹、納稅人不繳稅收滯納金的情況根據《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的的規定,納稅人不需繳納稅收滯納金有以下幾種情況: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2、“經批準延期納稅”未按規定時間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困難”法定情形有二:壹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案例:汶川大地震後,災區企業因地震後損失巨大,無法繳納稅款,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納稅的,不需要繳納滯納金3、經批準延期申報的。4、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5、特別納稅調整事項,補繳稅款的。納稅人發生關聯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稅務機關行使核定權,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不需繳納滯納金。6、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後,清算補繳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後,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二、稅收滯納金比例1、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但未按規定期限將已扣繳稅款解繳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即明確了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已扣稅款的,應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繳納主體是扣繳義務人。2、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遭納稅人拒絕但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造成未扣的。《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收稅繳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明確:“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對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於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並在壹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由以上規定不難看出,扣繳義務人將納稅人拒絕被扣情況報告後,由稅務機關處理。滯納金的加收分兩種情況:(1)扣繳義務人暫停支付相當於稅款的款項又在壹日之內報告的,稅務機關可及時將暫停支付的款項征繳,不涉及滯納金的加收。(2)扣繳義務人未暫停支付相當於稅款的款項但在壹日之內報告的,稅務機關可向納稅人直接追繳稅款,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的,應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繳納主體是納稅人。三、稅收滯納金天數怎麽算稅收滯納金的天數是以超過規定的申報繳納期最後壹天的次日算起,象2007年8月應交的3萬元,必須在9月10日之前要交納,否則從9月11日開始,按萬分之五/天加收滯納金。綜上所述,納稅人不繳稅收滯納金的情況有:經批準延期申報的;特別納稅調整事項,補繳稅款的;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等六種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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