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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少繳稅款

關於納稅人納稅問題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1、納稅人多繳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3、因納稅人失誤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4、對偷稅、騙稅、抗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稅款及滯納金。

納稅人少繳稅款的處理: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失誤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騙稅、抗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稅款及滯納金。

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對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另外,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五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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