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單位未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社會保險費金額,導致系統無法及時扣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應當向職工公布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繳費單位進行檢查。
被檢查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就業情況、工資發放和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虛假陳述或者隱瞞。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拍照和復制;但是,應該為付款人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公務證件。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查處社會保險費違法征繳案件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和調查。
第二十壹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違法行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依法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