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印花稅法的頒布,我國現行18個稅種中的12個都制定了法律,稅法實施速度加快。
印花稅計稅基礎
包括增值稅嗎?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包括排除增值稅的問題。以前是默認合同價和稅分開簽,可以按照不含稅的價格來算稅。但這壹默認規定在法律法規中並不明確,印花稅立法將解決這壹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具應稅憑證或者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印花稅。
應稅憑證書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所列的合同、產權轉讓文書和營業賬簿。
第三條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進行的公司股份和股票預托憑證的轉讓。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對證券交易的轉讓方征收,而不是對受讓方征收。
第四條印花稅的稅目、稅率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五條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壹)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金額,不含規定的增值稅;
(二)應稅產權轉讓憑證的計稅依據在產權轉讓憑證中列明。
金額,不包括所列增值稅;
(三)應稅業務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錄的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總額;
(4)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是交易金額。
第六條應稅合同或者產權轉讓文件未載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確定。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計稅依據的,應當按照簽訂合同和產權轉移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證券交易沒有轉讓價格的,計稅依據按照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時該證券上壹交易日的收盤價計算確定;沒有收盤價的,按照有價證券的面值確定計稅依據。
第八條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第九條同壹張應稅憑證包含兩個以上經濟項目且金額分別列示的,應當按照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數額的,適用較高的稅率。
第十條同壹張應稅憑證由兩個以上當事人書寫的,應當按照涉及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壹條繳納印花稅後營業賬簿記錄的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總額高於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的,按照增加的數額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二條下列文件免征印花稅:
(a)應納稅證明的副本或復印件;
(二)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取得的依法應當免稅的應稅憑證;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簽署的應稅憑證;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五)無息或貼息貸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而簽訂的貸款合同;
(六)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和慈善組織;
(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衛生材料的買賣合同;
(八)電子商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的電子訂單。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印花稅,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納稅人以單位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房地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第十四條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已繳納的稅款和銀行結算的利息。
第十五條繳納印花稅的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開具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天。
證券交易印花稅代扣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之日。
第十六條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征收。季度、年度納稅的,納稅人應當在季度或者年度終了後15日內申報納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證券交易印花稅每周支付。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每周結束後五日內申報納稅和銀行結算利息。
第十七條印花稅可以通過加蓋印花或者開具其他完稅憑證的方式繳納。
應稅憑證附有稅票的,納稅人應當在每張稅票的騎縫處加蓋註銷或者註銷印章。
印花稅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監制。
第十八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本法自2022年7月6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印花稅稅目和稅率表
《印花稅法(草案)》與《印花稅暫行條例》對照表(條文中粗體部分為修訂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菏澤市稅務局關於印花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菏澤市稅務局公告11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第18號),現將我市印花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壹、對部分征收印花稅的應稅項目,計稅依據和核定比例確定如下。
(壹)購銷合同
1.工業企業:工業采購和銷售環節應繳納的印花稅,按照銷售收入的50%征收。
2.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購買過程中應繳納的印花稅按購買金額的20%征收。
3.外貿企業:外貿采購銷售要繳納印花稅,按照銷售收入的50%征收。
4.商業批發企業:商業批發采購和銷售環節應繳納的印花稅,按照銷售收入的100%征收。
5.施工企業:在施工采購過程中要繳納印花稅,按照采購金額的70%征收。
(二)加工合同
按加工承包額的80%核定征收。
(三)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收入和費用的80%核定征收。
(四)倉儲合同
按入庫收入和費用的80%核定征收。
(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按已收或已付費用的100%核定征收。
(六)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按合同金額的100%核定征收。
(七)財產租賃合同
按租賃金額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貸款(不含同業拆借)金額的100%核定征收。
(九)財產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費的100%計算。
(10)技術合同
根據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的收入或成本,核定金額的100%。
二、關於裝飾、裝修合同繳納印花稅問題。
裝飾裝修合同按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約定,按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本公告自2018 10 1起施行。《菏澤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花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菏澤市地方稅務局公告1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菏澤市稅務局
2018 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18號。
為進壹步助力新舊動能轉換,積極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將印花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壹、部分征收印花稅的稅目,計稅依據和核定比例確定如下:
(壹)購銷合同
1.工業企業:工業采購和銷售環節應繳納的印花稅,按照銷售收入的50%征收。
2.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購買過程中應繳納的印花稅按購買金額的20%征收。
3.外貿企業:外貿采購銷售要繳納印花稅,按照銷售收入的50%征收。
(二)加工合同
按加工承包額的80%核定征收。
(三)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收入和費用的80%核定征收。
(四)倉儲合同
按入庫收入和費用的80%核定征收。
二、關於裝飾、裝修合同繳納印花稅問題。
裝飾裝修合同按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約定,按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本公告自2018 10 1起施行。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財產行為稅有關政策規定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號第2條、《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號第4號、 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第2號修訂第2號)第五條第壹項、第三項。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山東省稅務局
2065438+2008年9月26日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的公告》
壹、公告背景
壹、《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第4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2號修訂)對符合印花稅核定征收條件的應稅合同實行核定征收。為促進我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進壹步減輕企業稅負,積極優化營商環境,對部分印花稅項目核定稅額比例進行了調整。二是續簽即將到期的裝修和裝修合同繳納印花稅的政策。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本次公告主要對工業企業、商業零售企業、外貿企業的購銷合同、加工合同、貨物運輸倉儲合同核定稅額比例進行了調整和統壹,對裝修合同即將到期的裝修繳納印花稅政策進行了更新。具體來說:
(壹)部分征收印花稅的應稅項目,計稅依據和核定比例確定如下:
1.工業企業購銷合同:工業采購和銷售環節應繳納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