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又有新變化,以後不能“打折”交了!多地稅務局發文明確:7月起,廢止印花稅原有的地方性核定征收文件。很多人來問,印花稅核定征收是不是取消了? 壹、註意!7月起,印花稅核定征收變了! 隨著《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的實施,有關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文件如國稅函〔2004〕1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 77 號被公布廢止。 青海、青島、廈門等多地稅務機關也相繼發布公告,廢止原先制定的印花稅核定征收的地方性文件。 那麽,這是否意味著印花稅的核定征收徹底退出了歷史舞臺?下面我們給大家詳細分析壹下。 根據新實施的《印花稅法》第十八條規定:印花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我們將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和之前的國稅函〔2004〕150號(廢止文件)做了壹個多方位的對比。 1、核定征收情形方面: 2、核定辦法制定上: 3、核定方法及其他規定上: 通過以上對比我們得出結論: 國稅函〔2004〕150號文件廢止後,並不代表著徹底取消了印花稅的核定征收。只是7月起,各地市不再根據自行制定的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進行印花稅的核定征收管理,全部統壹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7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仍有權核定其印花稅應納稅額,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二、提醒大家!印花稅,或再也不能打折交了! 根據最新的《印花稅法》及相關征管文件和解讀文件,現在印花稅是按照應稅憑證類型和相應的稅率計稅,在書立應稅憑證的當日產生納稅義務。 用大家好理解的話來講就是:印花稅計稅需要按應稅憑證列明的計稅依據乘以相應的稅率計稅申報的。也就是沒有“打折”的說法了。 而之前,在核定征收情況下,印花稅是可以按收入的壹定比例來交稅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打折”。 具體打折標準由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具體來定,每個地方的標準也不大壹樣,大概在50%-100%之間。下圖是青海的壹個核定標準,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正常情況下,核定是可以由企業進行申請的,稅務機關進行審核批準。 可以看到,“打折”交印花稅,是核定征收之下的壹個產物。但是現在,隨著壹系列的核定征收文件廢止,以後交稅就沒有打折核定的依據了。 那是不是以後就再也不能打折交稅了呢?有些人已經收到了稅務局的明確通知了: 所以,在這裏提醒大家:如果之前是核定征收(打折)交印花稅的,要密切關註當地有沒有作廢核定征收的文件,並註意申報風險,別因此少交了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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