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期
關於對我市鄉鎮機構改革的調查與思考
積極穩妥地推進鄉鎮機構改革是新形勢下推動行政體制改革,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大力促進體制和機制創新,探索農村加快實現工業化、現代化進程的重要途徑。在縣(市、區)機構改革已基本結束的背景下,鄉鎮機構改革已逐漸地提上了議事日程。本文在對我市部分鄉鎮進行深入調查的基礎上,作了壹點粗淺的思考。
壹、當前我市鄉鎮機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壹)由於體制原因產生的問題。
鄉鎮作為基層的壹級黨委和政府,受行政體制的影響,其運作和管理具有較強的指令性特征,它的行政區劃或受歷史沿革的影響,或受交通通訊和自然地理條件的制約,而有時往往與目前的地方經濟發展要求不相適應;它的機構設置往往更多地考慮到與上級機構的對應,而與精簡高效的原則不相符等等。鄉鎮機構管理由於體制上的原因產生的諸多問題,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規模小,行政成本高。
按照去年年底的統計數字,全省***有鄉鎮1754個,平均每個鄉鎮人口為2.06萬人;與此相比,我市鄉鎮的規模要小得多,全市***有194個鄉鎮,總人口248萬,平均每個鄉鎮為1.28萬人(因為我省其它市及我市有關鄉鎮在進行鄉鎮撤並工作,鄉鎮數及鄉鎮平均人口都在變化中,所以本文例舉的是去年年底的統計數字)。以蓮都區為例,原來農村20個鄉鎮人口16.8萬,平均每個鄉鎮人口不足1萬,最少的鄭地鄉常住人口只有2400人。鄉鎮規模偏小,壹方面很難發揮其對資金、技術、人才等要素形成集聚功能和空間重組,資源***享性差,制約了其發展步伐和城鎮化進程;另壹方面,鄉鎮規模小,並不意味著鄉鎮政府機構的精簡和效率的提高,相反,由於存在鄉鎮內設機構講究上下對口配套的問題,因而“麻雀雖小,五臟俱全”,行政成本高,從壹定意義上加重了農民的負擔。以松陽、龍泉兩縣市為例,去年兩縣市20和17個鄉鎮,總人口分別為23.1242萬和27.4213萬,財政供養人數(包括教師)為3125人和3529人,平均74和78個農民要供養壹個“吃皇糧”的。
2、機構散,服務功能缺。
目前,我市鄉鎮內設機構條塊分割過細,機構眾多,但卻職責不清,壹定程度上存在推諉扯皮,效率不高的問題。以蓮都區水閣鎮(現已撤鎮建辦)為例,在編幹部31人,卻有黨群、組織、宣傳、民政、工業、綜合政法辦、計生辦、文書檔案辦、城建辦等15個機構。機構眾多並不意味著鄉鎮具有較為完備的服務功能,林業、工商、財稅、司法、治安、土地等“垂直”管理後,使鄉鎮的政府功能殘缺不齊,給群眾的生產生活帶來很多的不便。同時,鄉鎮作為壹級基層政府由於部分服務功能的喪失,群眾有事辦不了,也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鄉鎮黨委政府的威信,對加強和鞏固基層政權不利。
3、人員雜,總體素質低。
以蓮都區碧湖鎮為例,其工作人員包括鎮機關黨政綜合辦、農辦、工辦、黨群辦、計生辦和城建辦六個辦公室的在編幹部,各類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區部門派駐的司法、派出所、工商等行政單位等三大類。其中,在其各類事業單位中又分為鎮屬的農業綜合服務站、文化站、廣電站、計育服務站,區部門派駐的林業站、水管站、衛辦等9個機構,市部門垂直管理的土管所、城建規劃所等;在身份上,又可分為公務員、招聘幹部、固定工人、合同工人等;在人員經費來源上,又可分為全額撥款、定補(2000元/年)、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等,工資待遇標準不壹。由於人員眾多,再加上來源渠道不壹,因而總體素質不是很高。具體表現在,壹是文化素質參差不齊。鄉鎮的“七技人員”主要是以前鄉鎮從農村招聘的幹部,相對文化素質較低,例如碧湖鎮農技站在編的28名幹部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就有6名;二是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特別是農技隊伍,知識陳舊,本領單壹的問題相當突出,往往是農科站的不懂農經,農經站的不懂農機,而且有些地方農民早已不養蠶桑了,卻依舊設有蠶桑員,仍然拿財政工資,人浮於事現象比較突出;三是工作責任心參差不齊。由於目前鄉鎮工作人員有壹部分非公務員序列,在工資、福利待遇上與公務員存在較大的差別,因而配合政府中心工作不是很主動。
4、財力弱,調控能力差。
由於我市城鎮化水平比較低,因而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比較明顯。以蓮都區為例,1999年地方稅收15170萬元,其中城區13963萬元,占全區地稅收入的92%,而其它20個鄉鎮地稅收入1207萬元,僅占全區的8%。同時,隨著土地、林業、治安等部門垂直管理以後,預算外收入銳減,而鄉鎮需要花錢的內容卻在不斷增多,財政開支增大,鄉鎮財政往往入不敷出,赤字累累。松陽、龍泉兩縣市,2000年鄉鎮財政收入分別為1554.2萬元和1124萬元,財政支出卻達到3224.5萬元和3851萬元。除雲豐和霧溪兩個鄉外,雲和縣其它13個鄉鎮去年財政均出現赤字。鄉鎮財政困難,政府對資金調控能力減弱,有些該辦的事情由於資金缺乏而辦不了,間接地減弱了政府的行政和服務功能,不利於鄉鎮幹部隊伍的穩定和政府威信的提高。
(二)由於機制原因產生的問題。
體制不順必然帶來機制不活。鄉鎮與部門的關系,鄉鎮與縣(市、區)部門派駐單位的關系,鄉鎮與所屬事業單位的關系,涉及到具體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利益關系的分配,紛繁復雜。不能很好地理清這些關系,必須直接影響到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機構的正常運轉。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職權與事權相脫離。壹是該辦的事情辦不了,存在“缺位”的現象。鄉鎮作為壹級政府,本來應該有較為完善的功能,方便群眾辦事。但目前鄉鎮政府功能殘缺不全,政府對這些部門的調控協調力度不斷減弱。群眾需要的服務卻因鄉鎮沒有這方面的職權而得不到滿足。二是不該辦的事硬要辦,存在著“越位”現象。本來按職責農業稅征收應是稅務機關的工作,壹般鄉鎮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征稅的職權,但在目前的情況下,農業稅征收工作量多、難度大、成本高。所以縣(市、區)政府對鄉鎮實行農業稅征收考核,對壹時不能完成征收指標的,缺額部分必須由鄉鎮財政墊交補足。為此,鄉鎮每年都要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收稅。因為稅收工作有著較強的政策性,農民群眾對此理解程度不壹,如果方式方法不註意,極易造成幹群關系緊張。
2、人權與事權相脫離。無論是鄉鎮所屬事業單位還是部門派駐鄉鎮的行政單位,他們的人事歸縣(市、區)部門管理,工資由財政拔付,而工作地點和服務對象都在鄉鎮。這種關系的雙重性最終造成“看得見的卻管不著”,“管得著的卻看不見”的尷尬局面。特別是對壹些站所,鄉鎮有承擔工作的義務而沒有人事管理的權力,如每年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責任主體在鄉鎮,而鄉鎮對派出所、司法所的人員、調動等根本無權過問,更談不上人事管理權。人權和事權不能很好地統壹,對幹部管理缺乏有效的制約和激勵機制,所以工作人員工作的好壞全憑個人素質,隨意性很大。
3、財權與事權相脫離。作為壹級政府,壹要吃飯,二要建設。目前我市各縣(市、區)大多對鄉鎮財政實行包幹,除基本工資和辦公經費外,鄉鎮幹部的補貼、會議經費、業務經費等都要鄉鎮自負。此外,各種公***基礎設施、文化衛生、民政福利等需要投入的資金往往需鄉鎮自身籌集,由於我市大部分鄉鎮經濟發展的速度和質量方面的原因,財政狀況捉襟見肘,甚至赤字累累,負債運行。此外,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資金,往往是縣(市、區)財政或上級主管部門切塊給部門管理的,為了盡可能多地爭取這部分資金,鄉鎮化了本不需要化的財力和人力,盡管如此,有些部門依然隨意截留專項補助經費,群眾對此意見紛紛。
二、對我市鄉鎮機構改革的建議
根據我市實際,當前鄉鎮政府的工作重點就是加快農村城鎮化步伐,加快人口和產業集聚,促進人才、技術、資金等要素的合理流動,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加快農村工業化和現代化步伐。根據這個目標,我們認為在下壹步鄉鎮機構改革中應做到五個結合:
(壹)要把鄉鎮機構改革與行政區劃調整結合起來。既要完善鄉鎮政府功能,又要精簡機構,減輕財政供養壓力,是鄉鎮機構改革的基本目標。要解決好這對矛盾,鄉鎮機構改革必須要和鄉鎮區劃調整結合起來。我省的義烏市就把行政區劃調整和鄉鎮機構改革相結合,采取城區撤鎮改街道,農村撤鄉並鎮的做法,把原來的21個鄉鎮調整為8個鎮和5個街道,在城市發展形態上形成了“壹個中心城區、三個副中心、五個特色鎮”的格局,加快了建設現代化商貿名城的步伐。因此,我們進行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必須要與麗水中心城市的規劃目標相銜接,與發展區域經濟的目標相吻合。首先,要拓展中心城市的發展空間,在城關鎮撤鎮建辦的基礎上,在條件成熟的前提下,把城市空間向富嶺、聯城等地拓展,為建設具有壹定人口規模的中等城市打下基礎。其次,要重點發展其它八個縣市的城關鎮,增強對其對縣域經濟的拉動力。例如雲和縣把霧溪鄉並入雲和鎮,這是雲和實施“小縣大城”戰略後壹個重要步驟,壹方面有利於雲和木制玩具業拓展空間,連片形成規模;另壹方面擴大了雲和鎮的經濟規模、用地規模,有利於統壹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基礎設施***享度,提高城市品位。第三,要擴大中心鎮規模,對經濟發展較快、交通便捷,具有壹定產業基礎的碧湖、壺鎮、溫溪、古市等建制鎮,可以把附近鄉鎮歸並,連片發展,增強其對要素的集聚和合理配置。蓮都區撤銷聯合鄉並入碧湖鎮,碧湖鎮人口從3.97萬增加到4.6萬,面積83.6平方公裏擴大到133.53平方公裏,輻射半徑明顯擴大,有利於發揮中心鎮對區域經濟的帶動作用。當然,鄉鎮區劃調整還要與其產業特色結合起來,與培育和扶持主導產業結合起來,從有利於產業集聚的角度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使小城鎮真正成為區域經濟的“發展極”。
鄉鎮規模擴大以後,為了便於鄉鎮管理,同時也為了減少村經費開支,有條件的地方時機成熟時也可以撤並行政村。目前,我市有3666個行政村,平均每個行政村人口只有676人。我市農村由於二、三產業不發達,本身村級集體經濟就比較薄弱,甚至是“空殼村”。行政村過多,村幹部數量相應增多,村幹部誤工補貼就是壹筆不小的開支。因此,在交通、通訊、生產條件改善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撤並規模較小的行政村。
(二)要把鄉鎮機構改革與轉變鄉鎮政府職能結合起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不要過多地幹預微觀經濟活動,切實把政府職能轉變到提供公***服務、加強社會管理、促進經濟發展上來。凡是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政府不再幹預;凡是民間社會能夠負擔的,政府不再交辦。要徹底改革鄉鎮政府審批制度,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辦事效率。目前我市鄉鎮普遍開設了“便民窗口”,要充分發揮其服務功能,真正能夠為民辦事。同時,要理清思路,把政府不能辦、也辦不好的事真正轉移給企業、市場和社會中介組織。雲和縣雲和鎮的木制玩具業是其支柱產業,企業在產品出口報關、商檢、新產品開發設計以及財務代理等服務上需求迫切,但鎮政府又不可能包攬這些屬於企業內部經營事務,怎樣在企業需求和鎮政府服務職能上找到最佳結合點呢?為此,鎮政府支持有關專業人士成立雲和鎮企業服務中心,按市場經濟規律,以有償服務的形式為企業提供專業、快捷的服務,又大大降低企業經營管理的成本。類似這種社會中介組織既可以充當政府與企業、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又可以為政府承擔壹部分管理任務和工作,還可以為政府分流人員提供新的工作崗位和發揮特長的機會,是值得鼓勵大力發展的。
(三)要把鄉鎮機構改革與理順條塊關系結合起來。權責壹致才能理順關系,合理劃分事權,理順條塊關系,明確責職,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根據省委的要求,“除已設在鄉鎮的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所、稅務所等機構外,其它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派駐在鄉鎮的機構原則上都要下放,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管理為主的體制”,克服多頭管理;對與條上業務聯系比較密切、專業性較強又帶有執法職能的工商、公安、法庭等,在保持原體制不變情況下,實行雙重領導,以條為主的管理體制,但在副職以上幹部的任用,最好能征求當地黨委的意見,年度考核也要綜合當地黨委的考核意見;部門和鄉鎮通過討論協商,從有利於調動幹部積極性的角度出發,可以對部門原屬駐鄉鎮人員在全區範圍內進行調配使用;部門駐鄉鎮事業單位下放給鄉鎮以後,部門要加強對其業務的指導、督促和檢查,不斷提高這些人員的業務水平,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四)要把鄉鎮機構改革與精簡機構和人員結合起來。要達到精簡高效的目標,必須要對人員和機構進行重新核崗定編,最大程度降低人員和機構設置的隨意性,降低行政成本。
1、要精簡領導職數。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從嚴控制鄉鎮領導班子職數,可以根據需要,實行黨政領導交叉任職,鄉鎮黨委書記可以兼任鄉鎮長(或兼任鄉鎮人大主席),黨群書記可以兼任紀檢書記,組宣委員壹人兼任,分管武裝、政法工作等黨委成員和副鄉長可以交叉兼職。同時,適當增加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非領導職數。
2、要精簡機構。鄉鎮行政機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轉變政府職能的需要,調整為四個內設機構,即黨政辦公室、建設發展辦公室、社會發展辦公室、綜合治理辦公室。農業、衛生、文化、廣電、水利等部門派駐鄉鎮的事業單位下放給鄉鎮以後,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內容和鄉鎮所屬事業單位進行合並。例如衛生辦公室和鄉鎮醫院;文化分館和文化站;水管站和水利會;農技站和農技推廣綜合服務站。在此基礎上,把文化和廣電站合並成立鄉鎮文化廣電中心,以社會化服務發展文化廣電事業;把涉農站所合並成立鄉鎮農業綜合服務站,企業化發展涉農服務。當然這些事業單位的合並要與其能否在市場競爭中生存作為前提,否則搞“壹刀切”則毫無意義。象碧湖、古市、壺鎮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把農機站從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綜合服務站中剝離出來,成立企業性質的農機服務中心。因為在這些耕地連片的盆地,按照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要求及農業生產社會化分工的細化,農機服務市場前景廣闊。從現實的例子看,碧湖種糧大戶葉麗榮,在農忙季節利用自家的農機具有償為農民提供機械化割稻服務(每畝70元),很受農民歡迎。
3、精簡人員。首先,可以把鄉鎮機構人員精簡與執行上級有關政策結合起來。對機關人員的分流渠道及政策可以根據麗委辦[2001]13號文件《關於市本級機關機構改革人員分流的若幹意見》結合鄉鎮的實際,通過組織學習培訓;離崗退養或提前退休;鼓勵機關公務人員辭去公職,自謀職業等措施分流。對鄉鎮事業單位的人員,按照省委的要求精減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20%。因此,壹則要鼓勵提前退休或離崗退養;二則要辭退臨時工;三則要考核不合格者進行解聘。其次,可以把人員精簡與加強中心村建設結合起來。對有條件的行政村,可以采取委派制的方法,把鄉鎮機關人員下派到行政村任黨支部書記,在發展壯大了村集體經濟的前提下,下派人員的工資待遇由財政撥付逐步過渡由村集體經濟解決。第三,可以把人員精減與加快農業產業化結合起來。要鼓勵有技術特長的鄉鎮事業人員按照市場機制參與或創辦經營性實體。雲和縣沙溪鄉並入城關鎮以後,鄉黨委政府就通過政策扶持鼓勵農業技術人員以技術入股的形式參與農業綜合開發,既充分發揮了農技人員的特長,又滿足了農業開發對技術的需求,又減輕了鄉鎮財政壓力,達到了壹舉三得的效果。
(五)要把鄉鎮機構改革與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結合起來。在鄉鎮機構改革中,無論是行政區劃的調整,還是機關事業人員的分流,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不能自行其事。同時,要完善政府運行機制,加強行政管理的制定化、規範化和法制化建設,特別是原部門駐鄉鎮具有執法權的事業單位下放給鄉鎮政府以後,鄉鎮黨委政府不能因為自身工作的需要而要求這些具有執法權的站所在執法時“變通”或服從鄉鎮領導的主觀意圖;站所工作人員也要加強學習,提高自身業務素質,提高執法水平,努力在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和配合鄉鎮黨委政府中心工作之間找到最佳結合點;部門要加強對下放鄉鎮站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不能因為這些站所放給鄉鎮了而減弱了執法力度或者幹脆不聞不問。
(市委政策研究室 翁誌鴻)
—————————————————————————— 報:省委政策研究室 送:市委常委,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長,市政協正副主席,市委、 市政府正副秘書長,市委辦、市政府辦正副主任,市委特約調研員
發: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簽發:李衛良 責任編輯:程鷹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