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中的規範著裝和標誌管理,促進規範文明執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綜合行政執法中的服裝和標誌管理。
第三條財政部、司法部負責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識管理制度,國務院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領域的制式服裝和標識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和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發放範圍、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在預算定額標準內發放制式服裝和標誌。不得擴大服裝範圍,不得改變標準服裝和標誌樣式,不得提高發放標準。
各地要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督促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規範、佩戴標誌,嚴肅gfd和執法紀律。
第五條發放制式服裝和標誌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預算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部門預算。
第六條制式服裝和標誌的采購,原則上由省級以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章發行範圍
第七條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在職工作人員,在其主要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職能的內設或者下級執法機構中直接對執法對象開展執法工作的,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其他人員不得配發。
國務院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派出的執法機構中,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應當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其他人員不得配發。
第八條已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的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時,應當穿著制式服裝和標誌。
第三章分配類型
第九條帽子包括:
(a)大帽子(對女士來說,是卷帽);
(2)大檐涼帽(女士用卷檐涼帽);
(3)防寒帽(布上絨,皮上直毛)。
第十條服裝包括:
制服(包括外套、褲子、襯衫);
(2)值勤服(春秋冬季值勤服,包括外套和褲子);
(3)夏季襯衫(長袖和短袖);
(4)單褲、單裙;
(5)冬裝(短款和長款)。
第十壹條鞋類具體包括:
(1)單皮鞋;
(2)皮涼鞋;
(3)棉皮鞋、皮靴。
第十二條標誌包括:
(壹)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2)臂章;
(3)肩章(硬肩章、軟肩章、袖肩章);
(4)徽章(硬徽章、軟徽章);
(5)胸號(硬胸號,軟胸號);
(6)紐帶;
(7)腰帶。
第四章氣候區域和分布標準
第十三條氣候區分為熱區、亞熱區、南溫區、北溫區、寒區和高寒區。根據氣候區劃,確定標準服裝的配送品種和使用年限。
第十四條帽子
(1)大檐帽和大檐涼帽(女士用的卷檐帽和卷檐涼帽)。
首次向男性發放1大檐帽和1大檐涼帽,向女性發放1卷檐涼帽和1卷檐涼帽。熱、亞熱、南方地區使用年限為4年,北方、寒冷、高寒地區使用年限為5年。到期時,發了壹頂新的大檐帽(卷檐帽)。
(2)冬帽。
首次在南北溫區發布1面植冬帽,使用年限6年,到期續展1。
寒冷地區和高寒地區首次有1直毛防寒帽,使用年限5年,到期更換1帽。
第十五條服裝類別
(壹)制服(包括外套、褲子、襯衫)。
第壹次發放1套制服(含2件襯衫),使用期限為4年,到期續發1套。
(2)執勤服(春秋冬季執勤服,包括外套和褲子)。
熱區、亞熱區、南北溫區首次發放春秋季執勤服2套、冬季執勤服1套,寒區、高寒區首次發放春秋季執勤服1套、冬季執勤服2套,使用年限4年。到期後分別更換為春秋季1套執勤服,冬季1套執勤服。
(3)夏季襯衫(長袖和短袖)。
長袖襯衫首次發放2件,使用期限3年,到期續發2件;送3件短袖襯衫,熱亞熱地區使用年限2年,南北溫地區使用年限3年,高寒地區使用年限4年,到期更換3件襯衫。
(4)單褲單裙。
首次向男性發放褲子2條,使用年限2年,到期續發2條;女士將發放2條褲子和裙子* * *,款式可選。使用年限2年,到期換新褲子裙子2條。
(5)冬裝。
首次在南北溫區、寒區、高寒區(南北溫區短,寒區、高寒區長)發放1件冬裝,南北溫區8年,寒區、高寒區6年,到期續發1件。
第十六條鞋類
(1)單皮鞋。
首次發放皮鞋1雙,使用年限2年,到期續發1雙。
(2)皮涼鞋。
熱區、亞熱區、南北溫區首次1雙皮涼鞋,使用年限3年,到期續借1雙。
首次為長期在高寒地區從事戶外活動的執法人員發放了1雙皮涼鞋,使用年限為5年,到期續發1雙。
(3)棉皮鞋、皮靴。
南北溫區首次發放棉皮鞋1雙,使用年限4年,到期續發1雙。
寒冷寒冷地區首次1雙皮靴,使用年限6年,到期更換1雙。
第十七條標誌類別
(1)帽徽。
男士送2個大帽徽,女士送1個大帽徽,1個小帽徽,損壞後更換新的。
(2)臂章。
第壹次發了兩副臂章,損壞後換成了舊的。
(3)肩章。
首次發放硬肩章兩套、軟肩章兩套、袖肩章兩套,磨損肩章損壞後更換新肩章。
(4)胸前徽章。
第壹次2硬2軟徽章,損壞後更換舊的。
(5)胸數。
第壹次有2個硬軟胸號,舊的損壞後會更換。
(6)領帶。
首次發行1領帶,舊領帶損壞後更換。
(7)腰帶。
首次發放兩條皮帶,使用期限為3年,到期續發1條皮帶。
第五章分銷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各地首次發放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類別和標準發放制式服裝和標誌。
第十九條從首次配發的次年起,各地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類別和標準,按著裝人員申請更換制式服裝和標誌。著裝者也可以在個人年度限額內自行選擇制式服裝,但必須符合執法的實際需要,並符合下列條件:
僅限於選擇符合其性別和身材的標準服裝;
(2)每年只能選壹雙鞋;
(3)每4年選擇壹件冬衣。
第二十條個人年度配額根據本辦法規定的配額種類、數量、使用年限和預算配額標準確定,包括年度配額和年度平均配額,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年度定額根據當年應更新的制式服裝、標誌數量和預算定額標準計算。第n年的年度定額= σ第n年要更新的標準服和標誌數量×對應的預算定額。
年平均定額根據所有分配類型、使用年限和預算定額標準計算。年平均定額=σ-標準服裝及標識更新數量×對應預算定額÷對應使用年限。
個人年度配額余額指標可結轉使用。
第二十壹條各地應嚴格管理胸卡號碼,確保胸卡號碼與行政執法證號碼壹致。
第二十二條制式服裝和標誌丟失、汙損等影響正常執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補發。因執法工作需要,更換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如果是個人原因造成的,更換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行政綜合執法人員辭職、調動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應當交回全部制式服裝和標誌。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退休的,應當交回全部標誌。
廢棄標誌由當地組織回收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壹)超出範圍和標準發放制式服裝和標誌的;
(二)擅自改變標準服裝和標誌樣式的;
(三)在自主選拔中弄虛作假,超出實際工作需要的;
(四)擅自贈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裝和標誌的;
(五)不穿戴標準服裝、標誌,gfd不認真,屢教不改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和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實施辦法。
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門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的具體規定,規範制作、采購、發放和領取、檔案管理等行為。
第二十六條涉及整合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職能,並在更大範圍內實施跨專業、跨部門綜合行政執法的,對制式服裝和標誌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業專職植物檢疫員制服供應辦法([1987]32號)、沿海和內陸邊境水域漁政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內陸水域漁政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農漁發[1996]5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服管理發放辦法(浙漁發[1988]654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