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應交稅費壹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應設置的專欄進項稅額、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轉出多交增值稅等專欄,本題考核應交稅費壹應交增值稅的專欄設置內容,應交稅費壹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分為在"借方"反映的明細賬和在"貸方"反映的明細賬,其中在借方反映的明細賬和在貸方反映的明細賬填寫,"借方"有進項稅額、已交稅金等,減免稅款、"貸方"有銷項稅額、出口退稅等。
應交稅費壹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容如下:
1、進項稅額:三級科目"進項稅額"核算的內容是企業購入貨物或接受勞務而支付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額,對於企業購入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用藍色登記,退回所購貨物應沖銷的進項稅額,用紅字登記。
2、已交稅金:三級科目"已交稅金"核算企業當月上繳本月增值稅額。
3、減免稅款:三級科目"減免稅款"反映企業按規定減免的增值稅款,企業按規定直接減免的增值稅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4、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三級科目"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反映出口企業銷售出口貨物後,向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按規定計算的應免抵稅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
5、轉出未交增值稅:三級科目"轉出未交增值稅"核算企業月終轉出應繳未繳的增值稅,月末企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出現貸方余額時,根據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