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期初余額在借方表示公司還有留抵稅額,就是還有進項稅額。
留抵稅額,作為壹般納稅人,當月購進貨物多,進項稅也就多,庫存商品也就多。如果當期進項大於銷項,就會出現留抵稅金,同時也會有相應多的庫存商品。如果只有留抵稅金而沒有實際庫存,則涉嫌貨物已發出但未計提銷售,有逃稅現象。
其公式:壹般納稅人應納稅額 = 當期銷項稅 - 當期進項稅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承擔的增值稅稅額。
所說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包括外購(含進口)貨物或應稅勞務、以物易物換入貨物、抵償債務收入貨物、接受投資轉入的貨物、接受捐贈轉入的貨物以及在購銷貨物過程當中支付的運費。在確定進項稅額抵扣時,必須按稅法規定嚴格審核。
通常情況下,資產類帳戶增加在借方,減少在貸方(備抵科目相反,如累計折舊);負債類則反之。應付帳款是屬於負債類科目,在借方余額是代表減少,也即是應付已付,在貸方余額是代表增加,也即是應付未付。
預付帳款是屬於資產類科目,在借方余額是代表增加,也相當於訂金,在貸方余額是代表減少,也相當應付帳款。
擴展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規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稱新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稅務總局正在制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的具體辦法,在該辦法頒布之前,為保證新標準的順利執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工作暫按以下原則辦理:
1、現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的有關規定仍繼續執行。
2、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為其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3、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未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4、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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