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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應交消費稅的會計處理分錄:

1、銷售應稅消費品: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借: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應付職工薪酬/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交消費稅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資用於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借:原材料

貸:委托加工物資

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資直接用於對外銷售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 應付賬款

借:原材料

貸:委托加工物資

對應收取的收托加工代收代交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4、進口應稅消費品:

借:材料采購/固定資產/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八條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 ÷(l-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九條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1-消費稅比例稅率)

第十條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壹條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壹並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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