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口關稅是對進口貨物征收的稅收;增值稅是國內稅,無論是否出口,都必須繳納。
2、進口貨物的關稅完稅價格基於海關審定的成交價值到岸價格;增值稅的征稅基礎是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
3、關稅稅則是征稅的依據,包括規章、條例和關稅分率表。
4、納稅人需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關稅的計算方式:
1、按照貨物的海關完稅價格和適用稅率計算關稅;
2、海關完稅價格通常是貨物到達進口國邊境時的CIF價格,即成本加保險費和運費;
3、關稅稅率可以是固定的數額,也可以是貨值的百分比,具體稅率取決於各國的稅收政策和貨物分類;
4、某些情況下,關稅還可能包括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等額外稅費;
5、進口國可能對某些貨物實行關稅減免政策,如自由貿易協定內的貨物。
綜上所述,進口貨物在中國需要繳納進口關稅和增值稅,其中關稅基於海關審定的到岸價格,而增值稅基於銷售額,且兩者均受稅則規章和條例的約束,納稅人必須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稅務機關負責核定應納稅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二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貨物的進出境地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轉關運輸的,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執行。進口貨物到達前,納稅義務人經海關核準可以先行申報。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並按照海關的規定提供有關確定完稅價格、進行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以及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補充申報。
第三十壹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稅則》規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則、類註、章註、子目註釋以及其他歸類註釋,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並歸入相應的稅則號列;海關應當依法審核確定該貨物的商品歸類。
第三十二條
海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確定商品歸類所需的有關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組織化驗、檢驗,並將海關認定的化驗、檢驗結果作為商品歸類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海關為審查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可以查閱、復制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結付匯憑征服、單據、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反映買賣雙方關系及交易活動的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