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書及競投人所在地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二、運輸企業經營資金的銀行證明(即資信證明)或貸款擔保書;
三、外方或中方單位經營二年以上運輸業的證明文件。
經審查後,取得資格者,按照每批車輛競投指標數量,繳交按金,即發給競投資格通知書和應價牌。第八條 參加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使用權競投者,必須是企業的法人代表,若企業法人代表不能參加時,可出具委托證書委托他人參加。第九條 在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競投中,中標的企業,將發給《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使用權中標書》。中標者應在14天內到指定銀行付清所有車輛指標使用費,逾期不付者,收回車輛指標,按金不予退還。第三章 營運管理第十條 競投者中標後,憑《粵港澳直通車貨運車輛指標使用權中標書》及項目有關材料到有關部門辦理項目報批、工商執照、稅務登記及車輛入境等有關手續。第十壹條 中標企業必須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壹年內將所有車輛投入營運,逾期不辦理入境的車輛指標,將予扣減。對連續拖欠國家稅款達二個季度以上者,企業法人代表或司機走私者,將視其情節,分別作出註銷公司或扣減車輛指標處理。凡被扣減的車輛指標,輛指標使用費不予退還,指標收回。第十二條 競投的車輛指標,獨資或合作經營期限為三年,營運範圍為全省各地。經營期滿後,如經營情況正常,原經營者要求繼續經營的,可按當時車輛指標競投的平均價由原經營者經營,如無意繼續經營的,將收回車輛指標,重新招標。第十三條 中標的企業在二年內不轉讓經營權,需轉讓經營權的企業,應報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第四章 獎懲第十四條 在公開競投活動中,發現有違反法律和政策規定,采取欺騙手段的,將無償收回車輛指標。第十五條 舉報違反本試行辦法的企業和個人,經查屬實的,將給予舉報者獎勵。第五章 附則第十六條 競投所得收益,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山區交通、通信設施建設;口岸基礎設施的更新改造;交通、交警部門設施的添置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