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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稅務檢查不可忽視

不理睬稅務檢查後果嚴重

稅務局如果對個人的稅務申報有懷疑,可以向納稅人要求補充信息、證明或解釋。納稅人有義務向稅務局作出解釋和提供證據。假如納稅人對稅務局的質疑不予理睬,不回信,稅務局會進壹步進行調查,並向第三者詢問情況,第三者包括金融機構、雇主等。稅務局還可以直接給收入加稅,所以如果收到稅務局的信,要求對收入情況作進壹步的解釋,提供進壹步的證據,納稅人必須作出回答,並提供相關證據。稅務局會給納稅人壹定的時間期限,納稅人也可以要求延長期限,以便準備材料和證據。雙方本著真誠的態度進行協商。

稅務更正

當稅務局在稅務調查中發現納稅人的申報中存在漏報、申報不準確或隱瞞不報的情況時,稅務局將通知納稅人稅務更正(PROPOSITION DE RECTIFICATION),這壹更正通知必須有負責更正稅額的稅務員的親筆簽名,只有稅務員的姓名和級別不行。如果有簽名,但是沒有負責部門的蓋章或簽名稅務員的姓名和級別,稅務更正建議仍然有效。稅務更正還必須寫明更正的具體數額和原因,以及遲交要支付的利息額。如果具體利息額沒有註明,而只有利率,納稅人可以拒絕交納利息。如果稅務局更正的數額比應該支付的數額小,納稅人也可以拒絕支付差額。

納稅人可對更正提出異議

納稅人接到稅務更正通知書後30天內,有權向稅務局說明其對稅務更正的看法。稅務局不同意您的看法,再次給您發稅務更正通知,您還有途徑進行反駁。您可以向負責稅務檢查的部門領導提出對稅務更正的異議,如果稅務局仍然不同意您提出的異議,您還可以上告法院。假如您在上告到法院前沒有向負責稅務檢查的部門領導投訴,上告法院無效,法院不受理。投訴被拒絕後,納稅人有兩個月的時間上告法院。

納稅人的審查有嚴格程序

稅務局要稽查納稅人申報的收入與其擁有的財產和生活水平之間的合理性,就要對所有因素進行詳細的調查,這就是納稅人稅務狀況稽查(EXAMEN DE LA SITUATION FISCALE PERSONNELLE DU CONTRIBUABLE)。納稅人在接到稽查通知的同時,也應該收到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憲章。否則納稅人可以要求廢除稽查程序。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稽查通知裏只要提到憲章的存在就可以了,納稅人可以指出稽查通知裏沒有憲章,而要求提供憲章。如果納稅人對稽查員不滿意,可以向稽查員的上級反映情況,但稽查員的上級並沒有義務履行類似法院的義務,最終也可能對稅務更正簽字。稅務稽查最長只能壹年,稽查結束後,稅務局或者提出稅務更正,或者結束調查,或者繼續調查,要求納稅繼續提供有關證據,在這種情況下,稅務局必須把以前納稅人提供的證據還給納稅人。

稅務追繳的期限

稅務局對納稅人納稅額有疑問,要追繳是有期限的,壹般為納稅年後第三年的12月31日。例如,2005年的稅額追繳期到2008年12月31日。某壹納稅人在2005年10月收到稅務更正通知,是關於2002年稅額的,所以還在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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