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航空國際運輸收入結算票據申報清單
3 .鐵路國際旅客收入結匯函告清單
4.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航空運輸)免退稅申報清單
5.提供航天運輸服務的業務單據明細表
6.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R&D服務/設計服務)免退稅申報清單
7.向海外單位提供R&D服務/設計服務的業務單據明細表
8.外貿企業購買應稅服務(R&D服務/設計服務)出口報關單明細9頁。免除增值稅零稅率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65438+2004年2月8日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被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實行增值稅壹般計稅方法的境內單位和個人。增值稅合並繳納的,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總機構。第三條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適用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始發地或者目的地在境外的運單、提單或者客票所對應的每個航段或者航段的運輸服務,屬於國際運輸服務。起點或終點在港、澳、臺的運單、提單或客票所對應的各航段或航段的運輸服務,屬於港、澳、臺運輸服務。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前往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從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前往境內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以及為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的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不屬於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適用範圍。第四條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退(免)稅方式包括免稅和免退稅。具體方法和計算公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中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退(免)稅的規定執行。實行免抵退稅方式的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者同時出口貨物和服務而不單獨核算的,免抵退稅應當合並計算。稅務機關在審批時,按照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和免稅應稅服務的比例劃分退稅和免稅額度。第五條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退稅率,為向境內單位提供相應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第六條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退(免)稅計稅依據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退稅的退(免)稅計稅依據為1。鐵路運輸旅客的,按照鐵路合作組織清算規則清算後為實際運輸收入;2.貨物通過鐵路運輸的,以含有“邊境”字樣的“始發站”或“到達站(局)”名稱的貨運單和直接相關的國際聯運雜費後的實際運輸收入,按照鐵路運輸收入清算辦法進行清算;3.空運貨物或者旅客的,國際運輸或者港澳臺運輸由多個承運人承運的,為中國航空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後的實際收入;國際運輸或者港、澳、臺運輸每航段由壹個承運人承運的,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4.其他采用免抵退稅方式的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為提供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收入。(2)退稅方式的退(免)稅依據為購買應稅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完稅證明上註明的金額。第七條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八條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者在出口退(免)稅資格確認後,方可申報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退(免)稅。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前提供增值稅適用稅率為零的應稅服務的,可在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後按規定申報退(免)稅。第九條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免)稅資格: (壹)填寫《出口退(免)稅資格申請表》及電子數據;《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中的“退稅賬戶銀行賬號”必須填寫辦理稅務登記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銀行賬戶之壹。(2)按照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提供的應稅服務,提供以下相應信息的原件和復印件:1。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水路運輸的,應當提供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航空運輸的,應當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政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經營範圍包括“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的,應當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駕駛證;鐵路運輸的,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具有提供鐵路客貨運輸服務資格的其他證明材料。提供航天運輸服務的,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具有提供商業衛星發射服務資格的證明材料。2.提供港澳臺運輸服務。以道路運輸方式在內地提供往來港澳運輸服務的,應當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持有道路運輸證的往來港澳直達運輸車輛產權證明;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往返港澳內河運輸服務的,應當提供取得港澳航線經營許可的船舶所有權證書;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大陸往返臺灣的運輸服務,應當提供臺灣省海峽兩岸水路運輸證明和持有臺灣省海峽兩岸船舶營運證明的船舶的產權證明;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港澳臺運輸服務的,應當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政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經營範圍包括“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提供內地至香港鐵路運輸服務的,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具有提供鐵路客貨運輸服務資格的證明材料。3.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采用租賃、定期租賃、濕租賃方式租賃運輸工具的,應當提供租賃、定期租賃、濕租賃合同或者協議。4.對外提供R&D服務或者設計服務的,應當提供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三)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者出口貨物和服務,未取得出口退(免)稅資格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證明》*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備案證明。第十條獲得出口退(免)稅認證並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出口企業,應填寫《出口退(免)稅資格變更申請表》及電子數據,提供第九條所列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對應的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免)稅資格變更。第十壹條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者按照規定需要變更增值稅退(免)稅方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結算,待稅款結清後方可變更。第十二條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時,應當在金融銷售收入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為次月的第壹個月,下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和退(免)稅。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者在收到全部相關文件後,可在財務銷售收入次月至次年4月30日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逾期不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第十三條實行免抵退稅方式的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抵退稅申報: (壹)填報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二)提供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為正式申報免退稅提供電子數據;(4)提供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開具的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只提供電子數據,可保留原始憑證備查);(5)根據提供的適用零稅率增值稅的應稅服務,提供以下相應信息憑證:1。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需填寫《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免退稅明細表(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附件1),並提供以下原始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1)航空運輸的,且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由多個承運人承運的,還需提供《航空國際運輸收入結算清單明細表》(附件2)。(2)提供鐵路旅客運輸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的《國際旅客運輸賬單》、《鐵路合作組織清算函》、《鐵路國際旅客運輸收入清算函申報清單》(附件3);提供貨運收據資金結算機構出具的國際鐵路貨運收據結算通知書,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還應提供含有“邊境”字樣的“始發站”或“到達站(局)”名稱的國際鐵路聯運運單和貨運票;(三)以租賃、定期租賃或者濕租賃方式租用運輸工具從事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還應當提供租賃、定期租賃或者濕租賃合同或者協議復印件。出租人向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定期租賃和濕租賃服務,按規定申報退(免)稅的,可不提供(1)項原始憑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上述(1)、(2)所述原始憑證(不含航空國際運輸收入結算賬單明細報表、鐵路國際旅客收入結算函明細報表)可只提供電子數據,原始憑證可留存備查。2.提供航天運輸服務,需填寫《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退稅明細表(航天運輸)》(附件4),並提供以下材料及原始憑證原件及復印件:(1)已簽訂的提供航天運輸服務合同;(二)從與其簽訂航天運輸服務合同的單位取得的收入;(三)提供航天運輸服務收到的業務經費明細表(附件五)。3.對外提供R&D服務或設計服務,需填寫《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退稅清單(R&D服務/設計服務)》(附件6),並提供以下材料及原始憑證原件及復印件:(1)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對應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明復印件;(2)與境外單位簽訂的R&D和設計合同;(三)從與其簽訂R&D和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收據;(4)向境外單位提供R&D服務/設計服務收到的業務資金明細清單(附件7)。(六)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和憑證。第十四條實行免稅方式的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退稅: (壹)填報《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2)填寫《外貿企業外包應稅服務(R&D服務/設計服務)出口明細申報表》(附件8);(3)外貿企業出口退稅購買明細申報表,列明外包對應的R&D服務或設計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提供以下原始憑證:1。提供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開具的發票;2.從境內單位或者個人購買R&D服務或者設計服務出口的,應當提供應稅服務提供者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從境外單位或個人購買R&D服務或設計服務用於出口的,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 *納稅;4.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項所列材料和原始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第十五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申報後,應對以下內容進行人工審核,並使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審核。對免於退稅的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的進項出口退稅,應使用交叉核對和調查信息進行核對。如審核中有疑問,可發函調查或核實企業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1)提供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的,從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中抽取若幹申報記錄審核以下內容:1。申報的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是否符合適用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的規定;2.提取的申報記錄所申報的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於等於申報記錄對應的貨物或者旅客艙單上記載的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收入;3.以定期租賃、旅程租賃、濕租賃方式租賃運輸工具從事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重點審核定期租賃、旅程租賃、濕租賃的合同或協議,申報退(免)稅的企業是否符合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要求;4.通過鐵路提供國際運輸及港澳臺運輸服務的,要重點審查發票提供的“始發站”或“到達站(局)”名稱是否含有“邊境”字樣,是否與國際鐵路聯運運單相符。(2)對外提供R&D服務或設計服務的,應審查以下內容:1。企業申報的R&D服務或設計服務是否符合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適用規定;2 . R&D與對方簽訂的設計合同是境外單位的;3.應稅服務收入的支付方是否為與其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4.申報的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於或等於從與其簽訂R&D和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的收款額;5.外貿企業購買R&D服務或設計服務出口的,除審核上述內容外,還應審核申報退稅的進項稅額是否與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相對應。第十六條因自行開發的R&D服務或設計服務出口,退(免)稅方式由免抵稅改為免抵稅的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異常增加且出口貨物、服務、勞務異常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該外貿企業報送出口貨物、服務、勞務對應的進項憑證,並按規定進行審核。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外貿企業提供的購貨憑證為偽造或不真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七條主管稅務機關認為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的R&D服務或設計服務出口價格偏高的,按照《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範稅收風險若幹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2號)第五條的規定辦理。第十八條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申報的退(免)稅齊全,符合退(免)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審核,辦理退稅並免繳入庫,退稅資金由中央國庫統壹支付。第十九條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辦理欺騙出口退稅企業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2號)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範稅收風險若幹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2號)。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者在停止退稅期間發生的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不得申報退(免)稅,應當照章繳納增值稅。第二十條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用零稅率增值稅的應稅服務,選擇免稅或者照章繳納增值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放棄零稅率增值稅聲明》(附件9)備案。自申報次月1日起36個月內,企業提供的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不得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第二十壹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應稅服務提供者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退(免)稅情況的分析和監控。第二十二條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者按本辦法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報關單電子數據,應通過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生成並提交。在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信息生成和報送功能升級前,可暫以紙質材料提交電子數據。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免費下載或由主管稅務機關免費提供。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要求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資料原件和復印件。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復印件應標註“與原件壹致”字樣,並加蓋企業公章。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復印件與原件壹致後,將原件退回,復印件留存。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 1年10月起施行,以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並在財務上實現銷售收入的日期為準。
分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對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實行退(免)稅
政策通知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5438) 以下簡稱《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3號),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通知如下:
壹是認真學習有關文件,把握政策精神,嚴格執行公告規定,把政策落實到位。
2.在境外提供R&D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免)稅時,除提供《公告》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須提供《R&D服務技術出口合同備案申請表》(附件1)和本通知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鑒定意見(復印件)(附件2)。首次提交《R&D服務技術出口合同登記申請表》原件,後續處理時提交《R&D服務技術出口合同登記申請表》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3.向境外提供R&D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向市商務主管部門提交《R&D服務技術出口合同登記申請表》的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R&D服務技術出口合同登記申請表》對應的合同復印件。如果合同只有外文版本,應同時提供外文合同副本和翻譯版本。譯文應標明“譯文內容與原文內容壹致”的字樣,並加蓋騎縫章。
(二)《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和《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變更備案表》的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3)至少有3名本領域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家分別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出具的鑒定意見,且至少有1份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新材料的研究開發的鑒定意見是壹致的,並附發行人的職稱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四)技術出口合同項下申請出口的技術的完整說明和主要技術指標。
(五)其他相關材料。
四、大型國際運輸企業提供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如果單證數量龐大,在辦理免稅、退稅申報時無法提供原始單證,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公告規定進行審批,並出具《免於提供原始憑證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3),批準其可以不提供相關原始憑證,只提供電子數據,原始憑證由企業留存備查。
五、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分局)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公告》的規定進行退(免)稅審核,從源頭上防止發生錯退稅或騙取退稅。要以服務價格是否明顯偏高為依據,對應稅服務增值稅零稅率企業進行預警分析、評估和監測,防止騙稅行為的發生。要跟蹤政策實施效果,開展政策效果分析,總結歸納政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
六、各局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應在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結束後2日內填寫《跨境服務零稅率統計表》(附件4),並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七、每年5月底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將上壹年度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退(免)稅政策執行情況反饋北京市商務委,北京市商務委將技術出口合同登記情況反饋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八、本通知自2014 1起執行,通知生效前的相關業務參照本通知辦理。
附:1。R&D技術出口合同登記服務申請表
2.鑒定意見
3.豁免提供稅務文件正本通知書
4.跨境服務零稅率統計表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2014三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