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混銷和兼營的區別。
首先,我們來了解壹下混銷和兼營的概念:
在壹項銷售活動既涉及商品又涉及服務的前提下,二者之間存在隸屬關系,稱為混合銷售。
企業不僅銷售商品和提供應稅勞務,還銷售應稅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公司的經營活動涉及上述兩類業務,業務之間沒有隸屬關系,我們稱之為兼職銷售。
那麽,我們來看看混銷和兼職的主要區別:
混合銷售強調在同壹銷售行為中有兩類經營項目混合,銷售貨款和服務價款從同壹買方取得。
比如:壹邊賣電梯壹邊提供安裝服務;銷售商品的同時提供運輸服務。
兼營主要強調同壹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兩類經營項目,但這兩類經營項目不發生在同壹銷售行為中。也就是說,銷售商品和服務不會同時發生在同壹個買家身上。
例如,超市既賣蔬菜也賣熟食。
混合銷售與兼業經營的稅務處理
混合銷售的納稅原則:根據“主營業務”,只有壹種稅率。
企業主頁被認定為年營業額或商品銷售額超過50%。
兼營的稅收原則:分別核算,分別征稅,多種稅率。
混合銷售和兼職如何征稅?
註:同時銷售機器設備和提供安裝服務不是混合銷售業務。銷售貨物和建築勞務應分別核算,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征收率。同時,安裝服務可根據甲方提供的項目簡單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