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務派遣合同簽訂勞務費的兩種方式
在實踐中,勞務派遣合同中對勞務成本有兩種不同的約定,或者更準確地說,勞務派遣合同中有兩種不同的簽訂技巧。
壹種是勞務派遣合同中,只約定勞務派遣費用總額給勞務派遣公司;
二是在勞務派遣合同中,約定由用工單位分別支付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務派遣費用、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和社保費用。
(2)勞務派遣合同不同勞務成本條款中約定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3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實際發生的費用,分兩種情況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視為勞務費用;直接支付給職工的費用應視為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其中,屬於工資薪金的費用,允許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基數,作為計算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的依據。”註意,本文中的“相關費用”是指工會經費、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直接支付給員工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將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費用直接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而不是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
2.增值稅的處理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滿足用人單位各種靈活用工的需要,派遣員工到用人單位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並為其工作的服務。根據財政部的數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勞務派遣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勞務派遣服務的具體增值稅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收費公路勞務派遣服務和通行費抵扣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壹條規定,主要體現以下兩點:
(1)壹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時,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按差額納稅,這樣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被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視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財政部規定提供勞務派遣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按差額納稅,這樣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被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視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繳納差額稅的納稅人,應當向用工單位收取支付被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根據上述稅收法律和政策,勞務派遣公司的增值稅處理可分為兩種情況:
第壹,勞務派遣公司可以選擇壹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即壹般納稅人的勞務派遣公司從用人單位取得的總價及額外費用÷(1+6%)×6%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第二,可以選擇繳納差額稅。壹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的勞務派遣公司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勞務派遣合同不同勞務成本條款中約定的財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稅[2014]8號)第三條規定,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臨時性職工,以及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聘任的人員。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未被企業正式聘任,但提供與員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屬於員工範疇,包括通過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為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稅[2014]8號)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職工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5)第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屬於“管理費用”——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