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含稅銷售價格變為無稅價格時,應使用項目適用的征收率或稅率。
擴展數據:
1.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件1:
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業、房地產租賃服務業、銷售房地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2.財稅[2065 438+06]36號《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附件2:
(1)壹般納稅人銷售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房地產的原購買價格或者取得該房地產時的定價後的余額,按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然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②2065 438+2006年4月30日前銷售其自建不動產的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然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壹般納稅人銷售其在201,2016年5月以後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應適用壹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的原購買價款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固定價款余額,按照5%的扣繳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然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4)壹般納稅人銷售2016年5月1日以後建造的自用不動產,應適用壹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根據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在不動產所在地按照5%的稅率預繳稅款,然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6]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