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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銀行怎樣拓寬業務渠道增加收入來源

對銀行業來說,貸款利息支出不可進項抵扣,導致貸款服務利息收入實際上相當於全額征稅。同時以往免稅範圍縮小,買入返售業務、銀行間線下拆借業務面臨增值稅征收,壹年期以上的同業拆借收入可能被調出免征範圍。銀行同業業務或將因此縮小這兩者的投資。另外,僅國債和地方債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性金融債利息收入被納入繳費範圍,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管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等金融產品轉讓價差收益也將按6%征收增值稅。

“稅率從5%提高到6%,實際可比稅率為5.66%,稅負持平或降低,取決於進項稅額是否能達到銷售額的0.66%。”國泰君安證券首席宏觀分析師任澤平表示,“銀行、證券、保險的人力成本占比較高,尤其銀行的系統軟件以自主開發為主,減少了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因而“營改增”後,金融保險業可以通過更多地外購而非自主開發,加強增值稅管理以盡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加提高,降低稅負。”

由於增值稅法規對不良貸款提供了優惠政策,銀行貸款利息收入在繳納增值稅時可扣除90天以上的應收未收利息,因此對應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也將相應減少。同時由於固定資產近項抵扣範圍擴大,對金融機構來講,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包括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同產都可以分兩年按比例進行進項抵扣,減少增值稅稅負。

由於銀行可以抵扣的進項稅不多,利潤來源仍然主要依靠貸款業務,因此廣發證券最新研報預計,營改增後部分銀行整體稅負水平可能會上升。“以公布年報的十家銀行為例,靜態測算結果顯示營改增後整體稅負有升有降,平均引起凈利潤變動幅度在1%以內。”

為了減少重復增稅,降低整體稅負,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現行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由原來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僅針對增值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屬於中央與地方***享稅(中央75%,地方25%)。文件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銀行自營業務或將調整債券配置方向

根據廣發證券最新報告計算,若依據四大國有銀行與部分股份行等10家主要銀行2015年年報來計算,營改增後相比於以往繳納的營業稅,貸款利息收入增值稅繳稅額平均上升約27.5%。貨幣兌換、賬戶管理、信用卡、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資金結算與清算、金融支付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與傭金等平均繳稅額平均上升2.8%。投資業務繳稅額平均亦將上升2.8%左右。

“營改增後,受影響較大的是銀行持有到期賬戶的利率債配置,其中的政策金融債利息收入面臨稅率上的調整,而稅收成本的增加需要壹定的名義利率溢價補償”興業證券最新研報顯示:“現在金融業實際營業稅稅率為5.5%,如果以往金融債利息收入繳納了營業稅,稅收由5.5%上調到6%,稅收成本對應的名義利率溢價補償約2-3個bp,較為有限。若以往這部分利息收入並未繳稅,那麽稅率從0%調整至6%,增加的稅收成本對應的名義利率溢價補償較高,約在26-30bp。”

政策性金融債及其他金融債利息收入需繳納增值稅,這將擴大國債與政策性金融債及國債與信用債之間的利差。興業證券預計,對於銀行持有到期配置而言,營改增將在壹定程度上增加國債的稅收優勢,不同機構也會根據自身情況對利率債配置做出相應的調整。

同時,所有債券價差收入均繳納增值稅,營改增也會提升提高銀行自營業務中債券交易的成本。根據政策規定“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壹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壹個會計年度。”即年內債券交易損失可與利得相抵,不同品種金融商品損失與利得也可相抵,影響較為復雜。

但重要的是,賣方就其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轉讓收益繳納增值稅,但交易對手方卻沒有相應的進項稅額可抵扣,法規中特別指出,金融商品交易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營改增後銀行應進行稅收籌劃

廣發證券分析師沐華和屈俊在報告中表示,針對營改增後部分銀行可能出現的賦稅上升,銀行應該積極進行稅收籌劃進行合理避稅,具體措施包括從銷項端和進項端進行稅負轉嫁;拆分出不征收、免征收增值稅的業務,從而合理降低稅負;以及將不能進項抵扣的業務外包給其他企業。

他們建議,首先應該區分客戶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因為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發票後不能進項抵扣,所以稅負較難轉嫁;而壹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可以獲得進項抵扣,在原來同等收費價格下,客戶的稅費降低了,所以可以與之溝通協商,將原約定的含稅價改成不含稅價,或者提高價格。此外,不同行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不同,進項稅額抵扣的程度也就不同,可以通過增加對高稅率行業企業的服務,轉嫁部分高額稅負,降低相關成本。

“同時需要密切關註同行價格動向。”他們表示,“增值稅屬於價外稅,但是是連同收入壹起向購貨方收取,想增加收入,增值稅就會連同增長,卻不能讓購貨方覺得價格增加得突兀而損失客源,所以應根據不同業務中買賣雙方的強弱地位、市場競爭情況及價格透明度等因素,綜合評估轉嫁的可接受程度,在保護原有市場份額的前提下,適時調整價格策略和信用政策。”

報告並建議,銀行應該進行業務拆分與業務外包,拆分出不征收、免征收增值稅的業務,以及適用不同稅率的業務,合理降低稅負。因為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而且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營改增仍需要明確的問題

業界看來,目前營改增全面在金融業的推進仍存在壹些需要明確的地方。比如如何界定與貸款相關的直接金融服務,這將直接影響到服務定價和相關進項稅抵扣。同時對於銀行托管業務來講,如果投資者持有銀行理財產品或證券化產品,納稅人應改為投資人還是銀行等。

另外,目前大多數增值稅稅制國家都存在的普遍問題是金融企業如何計算抵扣其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個問題的出現是由於金融服務企業通常有應稅服務、免稅服務以及零稅率服務,而且很難劃分各項服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中國盡管目前的增值稅法規對金融服務是普遍征稅,但是大多數金融企業仍有免稅服務,如銀行間同業拆借免征增值稅。

畢馬威相關報告顯示,根據相關的增值稅政策,對於無法劃分不可抵扣/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當按照收入比例計算進項稅轉出。但是,采購固定資產、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除外,即使這些資產僅部分用於應稅目的,仍然可以全部抵扣。

“在另壹方面,許多銀行的同業往來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較大,加之同業往來所發生的成本費用極少,采用按收入比例計算抵扣的方法可能不甚公平。比照國際經驗的話,也許金融企業未來可以考慮是申請采用其他方法進行分攤進項稅額。”報告稱。

任澤平表示,鑒於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人力成本占金融業比重較高,“營改增”後進項稅額的主要來源是水電、房屋租賃費用、軟件系統采購、機器設備和不動產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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