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明確營利性民辦學校增值稅政策。增值稅稅基較大,其稅收優惠政策直接影響民辦學校稅務負擔,成為營利性民辦學校投資者決策的重要因素。所以建議明確學歷教育和學前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條件的,享受相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營利性民辦學校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鑒於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的財政貢獻大、公益屬性強、設置門檻高、政府管制嚴、校舍資產重等特點,為吸引社會資本進入教育領域,建議通過稅收政策創新,發揮稅收政策杠桿作用,大力扶持營利性學歷教育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若幹意見》鼓勵社會力量並給予營利性民辦學校稅收優惠的精神為指導,借鑒《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稅收規定,建議規定對從事學歷教育和學前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營利性民辦學校落實法人財產權的稅收優惠。《若幹意見》第20條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於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這壹條非營利性與營利性民辦學校都要遵循。建議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於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舉辦者將土地、校舍過戶到營利性民辦學校,只收取證件工本費,免征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稅收。
(四)現有民辦學校轉設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稅收政策。按照2003年9月1日實施的《民促法》,現有民辦學校均是非營利性學校,如果轉設為營利性民辦學校,補交相關稅費問題對民辦學校是壹個沈重負擔。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建議規定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分類登記之前依法依規減免的營業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關稅等不再補繳。
法律依據:
《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十四)落實稅費優惠等激勵政策。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征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捐資建設校舍及開展表彰資助等活動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贈人意願。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