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試點方案,改革試點的主要稅收安排如下:
壹是在現行增值稅標準稅率17%和增值稅低稅率13%的基礎上,新增兩個增值稅低稅率11%和6%。有形動產租金適用17%的稅率,交通運輸業和建築業適用11%的稅率,其他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
二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郵電通信、現代服務、文化體育、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原則上適用增值稅壹般計稅方法。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原則上適用於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服務業。
第三,計稅依據。納稅人的計稅依據原則上是應稅交易取得的全部所得。對於壹些有大量資金歸集、轉移或預付的行業,可以合理扣除歸集和預付的金額。
第四,服務貿易進出口。服務貿易進口實行國內環節增值稅,出口實行零稅率或免稅制度。
對於改革試點期間的過渡性政策安排,試點方案明確:
第壹,稅收的歸屬。試點期間,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原屬於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為仍屬於試點地區的增值稅收入,稅款單獨入庫。試點產生的財政收入減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承擔。
第二,稅收優惠政策的過渡。國家給予試點行業的原有營業稅優惠政策可以繼續,但能夠通過改革解決重復征稅問題的將被取消。在試點期間,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適當的過渡政策。
第三,跨區域稅收協調。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為機構所在地,異地繳納的營業稅允許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扣除。在試點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非試點納稅人,應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第四,增值稅抵扣政策的銜接。現有增值稅納稅人從試點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現行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試行辦法》還明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改革試點征管辦法》,拓展增值稅管理信息系統和稅收征管信息系統,設計並統壹印制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面做好相關征管準備和實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