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我國境內發生金融業務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其中“單位”具體包括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這裏需要說明的是,按國務院《銀行管理條例》規定,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活動,可能會得出對非金融機構不征稅的結論。但這不符合稅法的原則,因為國務院在制定各部門法規時,因出發點不同,同壹詞的含義在具體使用上不盡壹致,《銀行管理條例》規定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業務,目的是防止金融市場的混亂,並不等於這種行為不存在,也不納稅。所以稅法規定,對私自發放貸款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應照章征稅。至於這些單位和個人違反了金融管理方面的法規,應由有關部門查處。
1.銀行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是國家的中央銀行,在全國的縣壹級設立了中國人民銀行支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對外金融活動中代表國家,對內吸收各專業銀行的存款準備金,進行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業務、同時也為政府服務,辦理國家委托的特別業務,如某些專項貸款。
(2)中國工商銀行,是我國辦理工商信貸和城鎮儲蓄業務的國家專業銀行,以吸收存款匯集資金,達到發放中短期貸款的目的。工商銀行是經營城市金融業務的專業銀行,其機構設置是按行政區劃設立分支機構,總行設在北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行;省轄地區(市)設立交行;各縣(市)設立縣(市)支行、營業所;城市以下設立辦事處、處理處、營業所等機構。工商銀行是我國的壹家專業銀行,所發放的貸款占全國貸款總額的80%以上。
(3)戶國農業銀行,總行設在北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行;各地區(市)設立中心支行;各縣設立支行;縣以下設辦事處、營業所。中國農業銀行是辦理農付金融業務的專業銀行,其貸款種類很多,主要用於支持農村商品經濟,支持農、林、牧、副、漁業的發展等。
(4)中國銀行,是我國的外貿、外匯專業銀行。總行設在北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設有壹級分行;地、市、縣是否設立分支機構,視當地經濟發展情況而定。中國銀行負責辦理國際信貸、外匯信貸、中外合資企業信貸以及國際結算,外匯頭賣等業務。
(5)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是供應和管理建設資金的國家專業銀行。總行設在北京,各省設省分行;地區(市)設立中心支行;縣和城市的區設立支行和辦事處;在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大中型項目所在地設立專業分支行。建設銀行負責基本建設中長期貸款,能源、交通等重點行業和國家重點項目貸款。
(6)中國投資銀行,是我國政府指定向國外籌集建設資金,辦理外匯投資的主要金融企業。總行設在北京,分支機構主要設置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和沿海開放城市。中國投資銀行作為中間金融機構,主要是從國際金融機構(世界銀行、國際開發協會等)借入資金,參與企業和重大項目的創業資金籌措。
(7)交通銀行,是以公有制為主的股份制銀行。管理處設在上海,目前已在全國50個大中城市建立了分支機構。交通銀行是全國性的綜合銀行,它不受專業分工限制,業務範圍廣泛,包括雉和融通國內外資金,以及經營人民幣與外幣和各項金融業務。
(8)中信實業銀行,是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集團)所屬的全資銀行,是經營全面銀行業務的綜合銀行。該行服務對象和重點是中信集團在海內外所屬機構和企業。目前,中信實業銀行的國內業務已擴展到十多個省市,為國內企業與先進工業國家交流提供服務。
近年來,隨著金融體制的改革,國家又陸續批準成立了壹些銀行,如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還成立了壹些地區性銀行,如廣東發展銀行等。
2.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包括信托投資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企業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交易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組織。
(1)信托投資公司,是指從事信托投資業務的金融企業。信托投資公司主要經營金融信托業務,包括經營資金和財產的委托、代理資財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及投資等業務。
(2)農村信用合作社,是農村集體所有制金融組織,在業務上接受中國農業銀行領導,承擔農業銀行基層機構的作用。主要經營存款、貸款、結算、個人儲蓄業務,服務對象是農業生產單位、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業戶、農民個人等。
(3)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城市集體所有制金融組織,主要依靠自己的股金和吸收的存款開展金融業務。主要辦理城市街道集體組織的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貸款、結算以及代辦個人儲蓄等業務。
(4)企業財務公司,是為本企業內部各單位籌集和融通資金的金融組織。業務上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主要辦理存款、貸款業務。
(5)金融租賃公司,是通過融物的形式,達到融資目的的金融企業。
(6)證券交易機構,主要包括負責證券管理的主管機關,提供交易場所並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的證券交易所、從事證券經營的證券商和證券集中登記過戶的服務機構——證券登記公司。據統計,目前我國已有各種證券交易機構1000多家。
證券交易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授權的各中國人民銀行分布。
證券商,是經主管機關批準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它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代理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進行。從證券商的功能可分為證券經濟商、證券自營商、證券承銷商。證券經濟商,是代客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的委托,代為買賣證券;證券自營商,是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可以自己的名義和帳戶在交易市場買賣證券;證券承銷商,是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售證券的機構。
3.非金融機構。除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外的發生金融業務的單位。
這裏所指的單位,既包括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其他企業,也包括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此外,發生有金融業務的個人,也歸為此類之中。
4.扣繳義務人。是壹個新的規定,原規定中對委托貸款應納的營業稅,由稅務機關直接向委托方征收。由於許多委托單位沒有或無需辦理稅務登記,所以在客觀上,稅務機關難以監管;另外,受托方收到貸款利息後,有時並不及時轉交委托方,而是根據委托方的意願,又將所收利息放貸出去,這樣在委托方的財務上,往往不能及時反映貸款利息,也使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的金融機構,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現行規定由受托方代扣代繳,解決了征管問題,也解決了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稅負不平的矛盾。受托方代扣稅款時,應按收取的利息收入全額計算扣繳營業稅。
(二)保險的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
納稅義務,是指征稅範圍中所列舉的單位和個人。
國家《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是全國經營保險、再保險業務的國營企業,是經營保險業務的主體,並允許其他多種經濟成份的保險企業設立。近年來,先後成立了太平洋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生產保險總公司等。均為保險業的納稅人。同時,對於再保險的,亦即所謂實行分保險的,以初保人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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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境內設有代理部門,委托該代理部門為其代辦保險業務的,由代理部門為扣繳義務人;
2.在境內不設代理部門,其在境內發生的保險業務,由境內投保人為扣繳義務人;
3.境外保險機構分保境內保險機構承保的業務,由境內的初保人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