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為了反映營業外支出及結轉情況,企業應設置營業外支出賬戶,該賬戶屬損益類賬戶。
該賬戶借方登記實際發生的營業外支出金額,貸方登記期末結轉至本年利潤賬戶的金額,結轉後該賬戶應無余額。該賬戶應按營業外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營業外支出要求規定:
1、稅務機關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是對納稅人按規定提供的申報材料與法定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不實行層層審批,企業可直接向有權審批稅務機關申請。
2、 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後第45日。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後可適當延期申請。
3、企業發生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並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
綜上所述,營業外支出中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項目,應在申報表主表及相關附表中作納稅調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壹)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