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喪失了生產經營權;
2、喪失了最後救濟權;
3、喪失了法律保護的請求權。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
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壹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
營業執照正本與副本的區別,營業執照的正副本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在實質上是沒有區別的。如果講區別,那僅僅是外表的形式而已。在使用方面,正本是必須懸掛在經營場所的明顯處,否則妳可能因未懸掛執照而受到處罰,副本壹般用於外出辦理業務用的,比如,辦理銀行開戶許可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簽訂合同。
領取營業執照後,並不能馬上開業,還必須辦理以下事項:
1、刻章等事項;
2、辦理銀行基本戶;
3、記賬報稅;
4、繳納社保;
5、申請稅控及發票;
6、企業年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第二十壹條 企業法人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註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後,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並將註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