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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和營業地址不壹樣可以嗎?

按照我國公司法,是不允許的。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此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要求,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只能有壹個住所。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必須在其註冊地址從事經營活動。但實際上,出於經營成本或稅收政策的考慮,很多公司的註冊地往往與實際經營地不壹致。公司註冊在開發區或者工業園區,開發區管委會可以為其提供公司註冊、年檢、納稅申報、繳納等全套服務,節省了很多日常開支。但公司業務不適合在園區經營,選擇在別處從事經營活動。這種安排雖然解決了企業管理和政府管理中的問題,但仍然隱藏著很大的法律風險。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從事域外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0〕第203號)第壹條: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增設營業場所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工商企字[2000]第103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只能有壹個住所。 企業在住所以外自有或者租用、借用的固定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企業類型辦理相關登記。第二條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地方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住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的登記。未經核準登記擅自設立經營活動的,依據《公司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號)第三十二條進行查處。(公司擅自設立分公司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654.38+0萬元罰款。)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企業增設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復》也明確,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無論是依照《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法人,還是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壹個。依照《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法人設立或者變更營業場所,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營業場所數量不限;《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沒有將“經營場所”規定為登記事項,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經營場所,應當按照其分支機構進行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壹致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

1.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處以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不等的罰款。

2.接受警告、限期辦理登記、責令停業整頓、暫扣營業執照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處罰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沒有違法所得的,按6544處罰。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建議:為規避上述法律風險,建議企業選擇以下應對策略:

1.變更工商登記,將公司註冊地址變更為經營場所;

2.設立分支機構,即針對業務所在地的業務設立分支機構;

參考相關國家法律法規:

第十九條商事登記的主要事項包括: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系、資金數額。

第四十條企業法人設立或者撤銷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分支機構,應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批準後,向分公司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工商登記或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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