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先決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非本市居民,由駐蓉單位派往香港或澳門從事商務活動的(工作單位在外地的,須向工作地公安機關出入境部門申請);
“單位”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在國家稅務部門登記註冊的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在內地的常駐代表機構。
2.榮的個體工商戶前往香港或澳門經商;
3、不屬於下列情況:
(1)法律禁止出境的人員;
(2)在香港、澳門有被公安部通報的違法行為,仍在限制期內的。
二、辦理流程:
1.領取和填表:網上下載打印或直接到公安局出入境辦證接待大廳和14出入境辦證點領取《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表》。
2.提交申請材料進行驗收評審。
3.驗收和付款:
(1)審核不合格的,受理民警應當告知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出具不予批準通知書。
(2)驗收通過者,領取因私出境證件申請回執,完成繳費手續。
4.領取往來港澳通行證,憑因私出境證明申請回執和交款回執在預約取證時領取證件。
所需材料:(1)填寫完整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表》及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規格:48× 33mm,白底)。
(2)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提交有效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並提交復印件;非本市常住居民提交有效身份證和成都市暫住證原件,提交復印件。
(3)已辦理備案登記的單位人員,可申請三個月、三個月、1年多次簽註,其中,1年多次簽註的單位,本年度納稅或創匯20萬元以上(請按照成都市企業申辦港澳商務簽註登記備案說明辦理),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申請時提交登記備案。
(四)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單位職工,可每三個月申請簽註壹次,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七天。申請時應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年審復印件或註冊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和單位介紹信。
(5)個體工商戶可以每三個月申請簽註壹次,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申請時,須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年審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6)除在冊國家工作人員需按幹部管理權限出具單位意見外,其他人員免於出具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見。
(7)首次申請時,申請人必須親自遞交申請。在同壹受理部門因同壹原因申請同壹簽註、持同壹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可委托他人代為申請(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但非本市戶籍人員每次須親自提交業務簽註;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應當同時提交通行證;如果證書丟失,必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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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港澳通行證65438元+000元/卡;壹次有效簽註20元/件;多次有效簽註100元/件。
辦理時限:首次申領、換領、補發港澳通行證,工作時限為12個工作日;持有效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簽註的,工作時限為5個工作日;非本市常住居民在辦理業務簽註時,需向戶口所在地寄送協查函,核驗所需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
辦公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辦公地址:成都市順城街391號市公安局出入境登記大廳
聯系方式:ID進度查詢:028-86407198電話:028-86407769。
法律依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或澳門暫行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