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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領取後30日內未辦稅務登記

核心提示:按照我國《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都需要依法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那麽,已經領取了營業執照但還沒去稅務登記的會怎樣?下面由法律經驗為您整理介紹。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銳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內去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的,那麽在稅務機關發現妳漏報之日起3日內進行改正,並且稅務機關會根據具體情況罰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面臨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說企業逾期還不進行補報改正的,將會受到吊銷營業執照的風險。

1.《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2.《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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