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聯營、承包,入股等名義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並以承包費、管理費、利潤或者營業額比例提成等形式,取得固定收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的;
(二)商場、大型休閑娛樂廣場等場所,以櫃臺、攤位等方式,將房屋分割提供給他人經營的;
(三)酒店(旅社、飯店、賓館、招待所等)將其客房或其它房屋提供給他人作為固定辦公或者經營場所,並經工商登記為註冊地址的;
(四)以其他方式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第七條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應當使用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格式文本。房屋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壹)當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及出租人的住所;
(二)租賃房屋的坐落、面積;
(三)租賃用途、租賃期限及房屋修繕責任;
(四)租金、物業、供熱、水、電、燃氣等費用數額及交付方式;
(五)轉租約定和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
(六)違約責任;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第八條 房屋租賃管理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第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內,由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理,並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第十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可證明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
(二)租賃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三)書面租賃合同;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第十壹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經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可以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租房屋應當訂立轉租合同,按照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規定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變更登記。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自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終止之日起五日內,到初始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註銷登記。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租賃房屋不予登記備案:
(壹)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權合法有效證件的;
(二)依法被查封的;
(三)不符合使用安全標準的;
(四)屬於違法、違章建築的;
(五)已發布房屋拆遷公告的;
(六)禁止出租的其他法定情形。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為出租房屋辦理租賃登記備案後,將有關情況通報給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第十五條 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及暫住證、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及年檢手續、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街道辦事處開展社區工作時,對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出租房屋,將有關情況通報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按照自治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收取房屋租賃手續費。房屋租賃手續費標準應當公示。
房屋租賃手續費在租賃期內按年計收。租賃期不足壹年的,按月計算,按年計收。
廉租住房登記備案、房屋租賃備案變更和註銷登記不得收取房屋租賃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