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 二 突出重點,統壹模式。(壹)全面實施“三證合壹”登記制度,實行“壹照壹碼”登記模式。按照《意見》和《方案》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建立統壹登記流程、統壹編碼和賦碼規則等,全面實行“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模式。通過“壹窗受理、互聯互通、信息***享”,將由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三個部門分別核發不同證照,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稱統壹代碼)的營業執照,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不再發放。(二)統壹登記條件,規範登記流程。以依法行政、方便企業辦事、降低行政成本為出發點,按照“保留必需、合並同類、優化簡化”的原則,整合優化登記申請文書提交材料規範(樣式附後)。實行統壹的登記條件、登記程序和登記申請文書材料規範,申請人辦理企業註冊登記時只需填寫“壹表”,向“壹個窗口”提交“壹套材料”即可,登記部門審核後,直接核發加載統壹代碼的營業執照,並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辦理註銷時,企業需提供稅務部門開具的“清稅證明”。具備聯網條件的,稅務機關應將企業清稅信息***享給登記機關供登記機關核對用。登記機關將企業基本登記信息***享給稅務(含計劃單列市)、質檢(含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等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