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應由公司蓋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並應註明具體委托事項和委托人的權限。
3.股東會決定股東簽字人數達到章程規定的比例並加蓋公章;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新章程應由股東簽名並加蓋公章;
5.增加的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必須審批的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6.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如下: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召開股東會並形成股東會決議,變更經營範圍;
根據決議修改章程的業務範圍;然後攜帶股東會決議和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營範圍變更登記;領取並填寫變更登記申請表,最好加蓋公章和法人章,連同上述材料壹並提交;領取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需繳納變更登記費);
然後變更稅務登記。這壹步,向稅務部門出示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並提供復印件。變更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的程序;
手續受理→審核→審批→出具變更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所需材料、新增變更經營範圍申請書(加蓋公章)、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IC卡及公章、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變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