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要100%通過;
2、簽訂轉讓意向書;
3、進行財務審計,盤點資產,確認債權債務(函證),確認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各方自己清理,達成壹致,雙方簽字認可;
4、談判轉讓價格(按公司凈資產轉讓,而不是按註冊資金)和條件,簽訂轉讓協議(合同);
5、交割資產,雙方在資產交接表上簽字確認;
6、向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通知(法人變更和承接債權債務等);
7、修改公司章程(變更法人姓名和投資方);
8、進行工商登記變更。如果僅是轉讓,不涉及其他變更事項,僅變更股東和法人即可;
9、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變更;
10、開戶銀行留底印鑒變更;
11、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變更。
二、營業執照轉讓流程中法定代表人所需改定的材料包括:
1、法定代表人簽訂的《營業執照改定預申請書》
2、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公司章程修改方案(需要包括股東的簽字與公章的證明)
4、公司就改定事項相關處理。
三、營業執照轉讓流程註意事項:
公司或者個人在拿到營業執照後,當因為個人或他人的原因,導致經營失敗,則在辦理的營業執照過戶流程中需要註意以下內容:
1、轉讓之後需要承擔接下來的責任
2、經營者的姓名不可以隨意的改定。個體工商戶改戶的,需要在在辦理註銷後,由新的接手者重新辦理註冊與登記。
3、營業執照過戶流程中出現問題會按照相關法律對個體工商戶進行規定與處罰。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壹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市場主體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支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市場主體登記事項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應當提交申請書,並根據市場主體類型及具體變更事項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壹)公司變更事項涉及章程修改的,應當提交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需要對修改章程作出決議決定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決議決定;
(二)合夥企業應當提交全體合夥人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變更事項涉及修改合夥協議的,應當提交由全體合夥人簽署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修改或者補充的合夥協議;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提交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的變更決議;變更事項涉及章程修改的應當提交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第三十三條:市場主體更換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含委派代表)、負責人的變更登記申請由新任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含委派代表)、負責人簽署。
第三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名稱,可以自主申報名稱並在保留期屆滿前申請變更登記,也可以直接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市場主體變更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應當在遷入新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
第三十六條:市場主體變更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的,應當按照設立時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或者註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