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抵制和鄙視稅收不遵從的社會氛圍尚未形成,對稅收不遵從的社會壓力不夠。壹方面,稅收機制的缺陷制約了公民納稅遵從度的提高,納稅人納稅義務與權利不匹配;另壹方面,稅收機制的缺陷又不可避免地造成納稅人對所交稅款去向的稅收反對和不信任,進而刺激情緒上的不遵從。社會環境導致的不遵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國家財政支出結構不盡合理,既有“越位”又有“缺位”現象;第二,金融缺乏透明度。從稅收投資理論的角度來看,公眾向政府納稅就像是對政府進行投資。作為投資方向,納稅人有權知道自己的錢是怎麽花的,為什麽要這樣花,是否有必要花。納稅人有權監督資金的使用。然而,中國的財政支出缺乏公眾參與。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在財政民主化和財政透明化缺失的情況下,財政支出的公共決策行為很容易演變為個別領導人的“隨機”安排。政府預算支出不是為了納稅人的利益而進行的,往往取決於領導的個人偏好,而領導的偏好不壹定與納稅人的利益壹致。這些都對公民的納稅遵從產生影響。
(2)國家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不遵守
國家稅收法律體系不完整、不系統,效力水平參差不齊,是稅收不遵從的制度性原因。壹是缺少稅法的母法——基本稅法,基本稅法是明確我國立法原則、立法權限以及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第二,程序法雖有稅收征管法,但缺少組織法、稅收程序法等壹系列法律。第三,實體法中雖然有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但其他很多稅種,如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等,仍然以暫行條例或條例的形式實施,法律層級較低,使得我國稅收政策變化復雜,稅制組成復雜,稅收調整項目眾多。各級政府和稅務部門制定的稅收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缺乏系統性和穩定性,有時甚至出現矛盾和多變,給納稅人實際操作帶來困難。
(3)稅務機關造成的不符合。
壹是稅收宣傳不到位。雖然我們每年都有壹個稅收宣傳月,但在這個月裏,我們會采取各種形式加大稅收宣傳力度。但往往有很多“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之類的宣傳口號,實用務實,宣傳的地點和形式單壹,往往局限於某條線或某個點,稅收宣傳的深度和有效性不夠。綜合稅收政策內容少,導致群眾只知道稅法的存在,而不知道稅法的具體內容。稅收宣傳內容過於主觀,稅務機關只關註自己宣傳的內容,不關註納稅人需要的內容,稅收宣傳手段陳舊。這些宣傳手段都是無效的,容易導致納稅人的無知和不遵守。二是稅務機關管理能力存在問題。稅務機關管理能力強,納稅人遵從度高;管理能力弱,納稅人遵從度低。稅務機關出於自身內部管理的需要,往往會設置復雜的稅收管理流程,將很多手續交給納稅人。納稅人面對如此多的納稅環節、納稅流程和納稅手續,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同時,由於他們無法全面了解涉稅法律法規和稅收業務,納稅遵從成本明顯增加,容易使納稅人偷懶不遵從。三是查罰率低,隨意減免稅,人為執法不公,直接影響納稅人遵從決定。納稅人認為納稅不再重要。無論如何,稅收遵從的概念在中國很長壹段時間內是很難建立的,因為征管工作本身的不嚴謹。第四,部分稅務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如不收稅、欠稅不清、納稅人賬戶人為滯稅等,從另壹個層面造成了納稅遵從度的下降。第五,對納稅人的服務遠遠不夠。壹方面,大多數稅務人員的納稅服務觀念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少數幹部仍有淩駕於納稅人之上的習慣。官氣、裝腔作勢的作風屢見不鮮,重權力、輕義務、重管理、輕服務的現象依然存在。另壹方面,納稅服務水平較低,納稅服務質量側重於服務態度是否熱情、禮貌語言是否規範等淺層方面。但是,真正能為納稅人提供便捷服務的項目還不全,比如壹站式服務、電子繳稅、網上繳稅等。,無法滿足納稅人個性化的涉稅需求。壹些單位片面強調為納稅人具體涉稅事項提供熱情周到的櫃臺服務,而對服務措施的落實、服務效果的好壞不夠重視,納稅服務流於形式,缺乏長效發展機制,也造成納稅人思想上、情緒上不願遵從。
(4)納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合規。
從納稅人的角度來看,稅收不遵從的情況很多,主要可以分為兩類:原發性稅收不遵從和故意性稅收不遵從。其中:初級稅收不遵從分為1和無知稅收不遵從,即納稅人能夠正確理解稅收,並願意自覺履行納稅義務,但因不能準確理解稅收法律法規而不能準確及時履行納稅義務;2、原稅不符,即不能正確理解稅收,不想完整準確地理解稅收法律法規,不自覺、準確、及時地履行納稅義務。故意性稅收不遵從也可以分為兩類:1,自私性稅收不遵從,說明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人們不願意為實現公共利益而承擔稅收負擔;2.對抗性的稅收不遵從,表現為對政府行為不滿,公然抗稅,甚至暴力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