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文件。編制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制定相應政策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領域的統計工作。
(二)承擔全縣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全縣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縣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項目的組織實施。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全面管理博士後工作和海外留學人員永久工作。負責技能人才培養的綜合管理,推進技工院校建設,加強校企合作,完善技能人才培養、評價和激勵機制。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負責人才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制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援助體系。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負責本縣技工院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建立和完善就業和失業的預測、預警、監測和分析體系。完善技能人才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終身職業技能培訓體系。
(四)負責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統籌工作。擬訂基本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的政策和標準,依法監督其基金。提高資金統籌水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預算草案和決算。組織實施預測預警分析,制定應對措施。擬定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保險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五)負責事業單位和機關職工的人事管理。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事管理政策,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考核、培訓、獎懲、投訴、公開招聘、崗位設置管理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綜合管理政府的表彰、獎勵和評比。
(六)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收入分配。制定全縣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福利、退休等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負責維護和諧勞動關系,調解和仲裁勞動人事爭議。統籌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完善落實工時制度和職工休息休假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勞動違法案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和家庭服務業發展的綜合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
(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9)功能轉換。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大力實施就業優先戰略,以創業帶動就業,完善收入分配體制機制,努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實現更高質量的就業和體面勞動。按照底線、密網、機制的要求,全面構建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明確、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進壹步破除人力資源開發的體制機制障礙,充分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以“最多跑壹次”改革為導向,加強統籌規劃、制度設計和改革,提供優質公共服務,提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治理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