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繳納包裝費和運輸裝卸費時,可以取得專用票,並可以進行進項稅認證抵扣,抵扣當期或未來納稅期間的銷項稅。而且這個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如果支付包裝費和運輸裝卸費,沒有取得專用票不能抵扣進項稅,但是可以抵扣當期所得稅,在所得稅前抵扣。
4.銷售中預付的包裝費和運輸裝卸費,在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時,應與貨物價格合並計算。
政策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已收取的銷項稅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向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代收款利潤返還、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費、儲備費、質量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預付資金及其他各種費用。
3.賣方為買方提供的運輸和裝卸服務,費用另行向買方收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第六條納稅人從事非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銷售額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服務應當與貨物或者應稅服務壹並繳納增值稅。”賣方符合兼營條件的,其收入為繳納營業稅,應向買方開具服務業發票。這裏需要註意的是,買方在支付費用中要區分運輸和裝卸金額。屬於交通運輸部分的,應索要交通運輸業發票,可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