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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的車輛購置稅憑證管理

壹、車輛購置稅納稅人完稅證明(含免稅證明)毀損、遺失,或者車輛過戶、變更等情況概述。,妳應向當地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領(更換)完稅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向納稅人開具新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00]294號)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令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15)3。納稅人應提供主表及份數1。《車輛變更登記表》(車輛過戶、過戶、變更時使用)2份,復印件2份。4.納稅人應提供信息1。更換(補充)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需提供以下資料:(1)納稅人的完稅證明在辦理車輛註冊登記前毀損、遺失的,提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由車輛購置辦公室留存、車輛合格證,並在中國稅務報或省國家稅務局指定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自治區、直轄市(2)車主完稅證明在辦理車輛登記後毀損、遺失的。 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及其復印件,以及在中國稅務報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的掛失聲明。2.車輛變更時,提供以下資料:(1)車主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提供完稅證明原件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2)車主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應提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過戶證明。(3)車主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應提供原完稅證明、檔案過戶通知書和過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檔案。(4)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變更手續時,應提供完稅證明原件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1。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遺失需要補辦的,車主應當在掛失聲明公布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2.車輛過戶、登記、變更等時。,車主應當自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變更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換發完稅證明。六、稅務機關承諾在期限內提供合法完整的資料,填寫內容準確,手續完備,並核對無誤,當場辦結。七。工作標準和要求1。受理審核(1)審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換)證申請表》或《車輛變更登記表》中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2)核對納稅人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壹致,復印件是否標註與原件壹致的字樣並由納稅人簽字,核對無誤後將原件退還納稅人;(3)紙質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寫。2.批準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內容填寫準確、符合規定條件的,更換(補充)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通過系統辦理車輛轉移、過戶、變更手續,開具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3.數據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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